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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热衷于执法,忽略了服务,是一种不正常的价值观念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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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anren 发表于:2023/6/28 10:12: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热衷于执法,忽略了服务,是一种不正常的价值观念
作者:风云锐评(安徽)
  可以看出,就现今社会而言,各级单位从上至下都非常热衷于执法,而忽略了服务的本质属性。无论哪一个单位,也无论哪一个部门,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之下,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人民服务。尽管如此,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了巨大的转变,这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仅在社会上有所淡化,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也逐渐淡化,一切以利益为中心的观念大行其道,因此也衍生了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由近些年来,各级部门热衷于成立形式多样的执法队和执法部门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真的需要认真的反思一下了。
  其实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现今社会上大量的矛盾都是因为执法而引发的。尤其是在城市管理和农村管理方面,可以说因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引发了巨大的社会矛盾。但令人奇怪的是,尽管矛盾越来越突出,但是各级单位不是想着如何缓解和改善这种现象,反而是认为自己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理念上不够规范,并因此进一步规范程序和内容,比如规范执法人员的制服,采购执法装备,规范执法手段和方式方法等等。唯一没有想到的是,我们这些单位成立的目的原本应该是为人民服务,我们在采取一些管理和处罚方式的同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改善社会工作和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获得感。
  古时候有郑人买椟还珠,其实应用到今天的执法行为来看,也同样适用,我们拿最近网上反映比较强烈的城市管理方面的矛盾来说一下这个道理。其实所有的人都知道,城管执法的目的是什么?无非是通过城管的执法,维持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美化市容市貌。但是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和美丽的市容市貌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人民群众,是为了让广大的老百姓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和愉悦的心情,也就是说最终还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我们又要反问一句:如果一个老百姓连日常生存都成为问题的时候,整个为自己的生计奔波,自己的收入不能满足日常家庭开支的时候,即便我们的城市秩序再好,即便我们的生活环境再美,那又有什么意义呢?在这样的情况下,物质生活都没有得到极大的满足,有哪一个老百姓有心思去享受这些精神上的东西呢?
  再比如最近出现的农管,其性质其实和城管类似。我们一些农管动辄以农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由,对整个农民群体的各种生产和生活的行为进行限制,进行处罚。那么我们同样要问,现在开展乡村振兴的目的是什么?建设美丽乡村的意义是什么?难道就是为了大家都饿着肚子遵纪守法,都饿着肚子看乡村的风景么?1984年改革开放之初,邓公就说过: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那我们看看现在,很多农村家庭经历了改革开放的大潮,刚刚满足于基本的吃饱穿暖,但是医疗和教育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成了当前最大的追求,这种追求不仅是合理的,也是正当的。
  而恰在此时,我们的相关部门出台了各种规章和规定,变相的限制了农村的发展和进步,通过一些所谓的执法行为强制对农村进行改造。比如禁止无证驾驶农机,比如禁止养殖家禽家畜,比如严格限制农药使用,比如抓鸡捉猪毁菜铲姜,比如成熟的豇豆被铲除,比如卖芹菜获得14元被罚10万等等。这一桩桩,一件件的执法行为表明,我们很多的执法行为已经严重偏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初衷,已经背离了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甚至有极个别的执法人员,打着执法的幌子,变相的为自己及其单位谋取私利,极大 的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当然,我们并不是反对执法行为,正常的执法活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但是我们绝不能忘记了我们执法行为的初衷,更不能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时代使命。就我上一篇文章讲的那个卖芹菜的老农,因芹菜农药含量超标被罚10万的例子来说,按照执法为民的思路,我们当地监管部门应该首先排查这些农药来自哪里?既然是限制性农药,应该在流通的环节加以监督管理,而不是一股脑的把责任都推到弱势群体农民的头上。应该对农民使用农药加以管理和督导,指导农民更好的种植一些安全农产品,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提高生活条件,而不是严厉处罚涉事农民。明知老农交不起天价的罚款,还变相加厉的提高处罚的金额,这样的处罚,难道能够服众么?有什么意义呢?
  之所以现在各单位热衷于执法,忽略了服务,我个人认为还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执法具有国家权威性,能够体现各个单位的利益。我们大家都知道,在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有一种观念,一般体制内的单位有两种比较热门:一种是有权;一种是有钱。而这两种其实也可以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在当前社会上金钱至上,权力至上观念的影响下,很多单位也会变相的为自己争取一些相应的权力,这是不事否认的。而执法是体现一个单位权力的最直接的手段,所以很多单位热衷于执法,其本质上就是热衷于权力而已,毕竟执法具有国家的权威性,通过执法权的获取,更能够有效保障所在单位的利益。
  我举一个例子,不知道恰当不恰当。不知道大家清楚不清楚,我国的司法机关总共有四种权力:公安部门有侦察权;检察机关有检察权;法院机关有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有执行权。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公安负责侦察,打击犯罪;检察负责公诉,监督;法院负责审判,定罪;司法行政负责执行,管理。但是实际上很多地方还不够完善,比如户籍管理,这个其实是服务性的,应该归口民政管理,公安需要可以随时调取公民信息;比如看守所和拘留所,这个属于刑事执行,按职能应该属于司法行政;比如说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量刑权,前一个应该属于公安,后一个应该属于法院;而法院的执行权应该归属司法行政。其实在2010年左右,国家已经有相应的思考了,但为什么经过多次司法体制改革仍然不能实现呢?这其中我想大家应该知道,就是涉及到权力归属和部门之间权力斗争的问题。
  二是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能够更好的完成各自的工作。相对于以前,现在的执法环境也有了巨大的变化,当年居委会大妈戴着红袖章就能执法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正常来说,我们在大街上劝离一个小商贩的难度,要比利用法律强制性的驱离难度要大得多。很多执法人员也没有耐心做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他们只想通过强硬的法律规定来强制性完成自己的工作,一方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更能体现出法律的威严。但是实际上也由此衍生了大量的“趋利式”执法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现在社会上流行的一句话就是:我帮了你,你能给我带来什么好处?虽然这句话说出来很难听,但是实际上在多数人的心里都有这样的想法。为人民服务好不好?当然好,但是除了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称赞之外,没有任何实际好处。严格的执法好不好?肯定也好,不仅让群众产生畏惧,也能够因此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我们比如盗窃罪,盗窃3000元和100万元,本质上都是盗窃,但是执法人员对待这两件盗窃案的态度绝对不一样。对于其他行业的执法也同样,我们比如现在街上的小贩即便没有违规,但是看到城管都是畏畏缩缩的,有的忙着递烟,有的会拿一些水果“慰问”一下,并大声的说:你们辛苦了。真正是发自内心的感谢?还是发自内心的畏惧?我相信大家都清楚。
  三是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不存在配合不配合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一般执法人中在执法时,都是跟对方说:我们正在执法,请你配合。但是有没有见过,一个小商贩说:我没有违规,请执法人员配合?肯定没有。因为执法是单方面的,话语权只在执法的一方,即便对方执法有误,你也必须配合,只不过你可以申诉。这样一来,也就会出现问题,那么即便是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出现错误,执法单位和人员一般都是向当事人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是我们有没有想过,在此中间因为错误执法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有很多网友笑着说:人家能够道歉就是给你脸了,你别蹬鼻子上脸。是啊,我们大家都这样认为,但是这种情况其实是完全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综合以上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现在的社会管理都偏向于执法,而忽略了服务。原本一些应该是通过执法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行为,也在执法过程中被刻意淡化甚至忽略了。正是由于这种理念的转变,由服务型理念,转变为执法型理念,所以导致我们的很多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同广大老百姓的心离得更远了,也更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如果我们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都能够切实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够始终保持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就能够减少和缓解大量的社会矛盾。
  我们比如说前期河南城管热心为家属患病大爷卖红薯的事件,虽然同样是执法,但是这种执法方式和手段获得了广大网友的一致好评。什么原因呢?就是因为这位河南的城管把服务放在了首要的位置,把服务理念优先于执法理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能够做到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正是我们的其他执法单位所要认真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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