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借款人“玩失踪”,出借人可以要求“中间人”还钱吗? [收藏主题] |
nongmin123 发表于:2023/4/6 16:39: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在一起民间借贷中,中间人“牵线搭桥”。谁料,借款人却玩起了“失踪”。出借人起诉“中间人”要求其还款,这种做法可行吗?让我们一起看看天津三中院法官刘光顺怎么说。
案情简介 熊某和张某是亲戚关系。经张某居中介绍,熊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胡某5万元,未出具借条。胡某口头承诺用半月即还。到期后,胡某对熊某的多次还款要求不予理睬,且直接玩起“失踪”。熊某又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联系张某催要,但是仍然催要无果,无奈之下熊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张某系案涉借款的“中间人”,不能证明其已经构成债务加入或者保证,且无证据证明其从该笔债务中获取经济利益。故熊某和张某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现行经济中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一些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往往通过亲戚、朋友寻找和介绍出借人,以实现迅速借款的目的。帮助达成借贷合意的人俗称“中间人”。然而,一旦出现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间人”帮忙催要、担保甚至承诺还款。此时,“中间人”若作出补足差额等类似承诺,则其身份转变为保证人;若作出愿意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则其身份转变为债务人。 法官在此提醒 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应增强维权意识,不因熟人或亲戚等情感因素而忽视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据等重要凭证,并提供担保。也不要轻易给别人借款做担保人或中间人,以免因朋友赖账让自己失了交情,并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 天津三中院 刘光顺 |
|
分享到 | |
植根田间,相知冷暖! | |
支持(0) | 反对(0) 顶端 底部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