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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5岁女生自愿与班主任发生关系,构成犯罪吗? [收藏主题] 本贴被认定为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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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2/11/22 14:25: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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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我们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全社会在保护未成年这件事上,形成合力。
  但是未成年在心智方面发育还不成熟,关于未成年法律上有很多特殊的规定,从民法到刑法,对未成年形成了严密的防护网络。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一个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者你也可以把这个罪名看成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下面我们通过这个具体的案子,来分析一下这个新增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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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某学院老师刘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与女学生杨某(已满14不满16周岁)两人关系比较好,这天杨某主动约刘某外出游玩,由于太晚返校,学生宿舍已经关门。
  这种情况下,是违法学校规定的,为了不被发现,刘某让杨某到自己宿舍休息,当天晚上,两人在刘某的教师宿舍里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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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这种事情,如果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是不构成犯罪的,14岁是个比较尴尬的年纪,在法律上,已经把年满十四岁的女性称作是妇女。

  14岁以下的女性,刑法上称之为幼女,与十四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一律构成强奸罪(仅存在少数跟对方岁数相仿上的例外)。
  而年满十四岁的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此时只要年满十四岁的未成年女性是同意的,那就不构成犯罪,这是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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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十四岁是个比较尴尬的年纪,尽管对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其性自主权也能够独立实现,但是在某些特殊场景下,富有长期看管指责的特定人群中,会对14到16岁这个特殊时期的未成年女性,形成一种无形的压迫,此时的性同意,本质上也是处在一个不自主的状态,同意无效。
  这里说的监管指责,指的是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指责,这些人员,在与14至16岁未成年少女长期相处中,会形成一定的权威,在心里上有压迫或者是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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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人员在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时,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不需要使用暴力的,因此也很难察觉,受害者有的甚至自认为这是自愿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女性成长,负有上述监管职责的人员,只要与这个年龄段发生关系的,一律按照犯罪处理,没有例外,少一天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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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岁以下发生性关系的,直接就是强奸罪,如果年满十六岁,虽然还是未成年,但16岁的女性,已经拥有了完全的自主能力,有性自主权,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
  但是,只要是未成年人,但凡是上述人员与之发生关系的,就算没有违法,基本上也会受到社会的谴责,甚至是单位的通报批评,甚至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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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明确的是,刑法不是不保护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而是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女性,已经可以通过刑法的一般条文加以保护。
  比如说,胁迫年满16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因为胁迫这种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取证非常困难,因此很难定罪。
  于是干脆就直接规定了14到16,这个年龄对,不需要什么胁迫强迫的证据,只要发生了关系就是犯罪,没有任何商量和缓冲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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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属于14岁到16岁这个阶段,如果不知道属于这个年龄,而是根据生活经验,对方的容貌等特征以为她年满十六的,就不会构成本罪。
  另外,这个罪还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对于未成年男性,依然是没有通过打击性犯罪的方式来保护,这一点目前的话,司法上还是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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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来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这个罪名,对于严厉打击一些机构个别人员的不端行为,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对于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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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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