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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能偷南瓜,就能担责:法律不纵容老人违法 [收藏主题] 本贴被认定为精华 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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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2/9/4 21:54:0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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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偷南瓜,就能担责:法律不纵容老人违法
  案情
  湖北武汉某村,一95后女子投资百万元种千亩南瓜遭附近村民频繁偷窃。当事人余女士表示,偷瓜者大多是六七十岁的老人,有人还拿蛇皮袋装瓜,被抓后自称有高血压或心脏病,以死相威胁。由于老人年龄较大,各方似乎都拿他们没办法。某些老人被抓后再次偷盗,后来还恶劣到肆意毁坏瓜田和南瓜的行为。
  说法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点评:
  老人偷南瓜,进行处罚的依据十分清楚,年龄其实并不是障碍。
  对于高龄违法犯罪,我国法律确实存在所谓的“保护条款”,但是保护不等于免责。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倘若部分偷瓜老人未满七十周岁,对其进行拘留完全没问题。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不等于不处罚,高龄根本不是免予处罚的理由。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并且,“多次盗窃”并没有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只要行为人所盗窃的物品是值得《刑法》所保护的,南瓜无疑属于应当保护的财物。
  所以,面对那些“屡偷不改”的人,哪怕是老人,“批评教育”显然是不够的,应当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盗瓜者,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应当立案的就应予以立案,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对老人的盗窃行为追究刑责的情形并不少见。2022年江苏省丹阳市一老人总共6次秘密窃取超市物品,金额虽然仅有200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老人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一千元。
  至于说,如果有人不仅盗窃,还肆意毁坏南瓜,遇到余女士制止后还“以死相威胁”,若符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要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的抢劫犯罪”了,其罪责则更严重,而不是不予执法的理由。
  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对于正在自己瓜田实施盗窃的行为者,余女士可以现场制止,遇到抵制,还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余女士遇到进一步的抢夺,甚至抢劫行为,只要在合法限度内,即使给这部分老人造成损伤的,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有人真的因为身体原因,在盗瓜过程中与余女士吵架而病亡,余女士同样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律绝对不能和稀泥。
  诚然,实践中对于高龄老人犯盗窃罪,司法机关通常以不起诉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处缓刑或者罚金。这种宽大处理也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并不是一味的纵容。如《刑法》规定了对于轻刑犯罪,其中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刑法》规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足以表明法律并不容许,更不能纵容这类人的犯罪行为。
  实际上,法律对老人违法犯罪的“宽宥”,还取决于其责任能力问题,包括认识能力和接受处罚的能力。如果还这么能偷能抢,就说明其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能够接受处罚的能力,司法就不宜宽容。法律并没有规定盗窃者年龄大就不罚,具体刑罚怎么执行、能不能羁押,则是另一回事。
  在法治社会,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如果“种瓜得盗”,余女士的遭遇很可能会形成破窗效应,其恶劣影响不言而喻。因此,执法绝不能机械主义,过(罪)罚要相当,有过(罪)不能不罚,决不能让“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怕谁”的言行污染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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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组队偷南瓜,对于老年人犯罪,应该受到什么惩罚?
  年满16周岁构成犯罪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知年纪大并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网友咨询:
  湖北武汉一95后女孩,回乡创业,贷款投资100万建设了千亩南瓜田,万万没想到的是,眼看南瓜快收获了,就被一些老年人给惦记上了,这些老年人明目张胆的拿着蛇皮袋,推着板车,开着三轮车来偷小姑娘的南瓜。这些老年人偷瓜时各个手起刀快、健步如飞、虎虎生风,被抓到时就倚老卖老,装病装柔弱,仗着自己年龄大,小姑娘又是个讲文明懂礼貌的弱女子,拿他们没办法,甚至就当着小姑娘的面明目张胆的抢。
  就在年纪大的“贼”组团偷南瓜被曝光,当地街道办和警方介入调查之际,小姑娘再遭报复,这些老年人又将小姑娘的南瓜砍坏。
  老人组队偷南瓜,对于老年人犯罪,应该受到什么惩罚?

浙江玄策律师事务所丁俊华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6周岁构成犯罪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知年纪大并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这些“老年人”组队多次偷小姑娘的南瓜,甚至当着小姑娘的面未经小姑娘同意就直接拿,之后出于报复心理又把小姑娘的南瓜砍碎,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在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玄策律师事务所丁俊华律师解析:
  在年龄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有治安违法行为的,不执行拘留处罚,但是可以处以罚款。刑法规定的则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不处罚。
  而盗窃行为,也不是说偷几个南瓜,金额不大,就不构成违法犯罪。
  在刑法盗窃罪的规定中,对多次盗窃行为,没有金额限制,也就是只要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不管金额大小,都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老年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管老人多大年纪,受到什么处罚,都不影响小姑娘要求这群老年人对于自己的损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进行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老人“组织”偷瓜,恶意破坏,已经损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当事人有权依法追究偷瓜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即使惩罚老人是审慎的,但查处谁偷了瓜,偷了多少,要求一定的赔偿,并相应地普及法律,也是非常必要的。
  应该说,如何处理“老人集体偷南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也直接关系到当地商业环境的声誉。年轻人回乡创业,承包农村土地,助力乡村振兴,对村、对村民都是好事,值得大力支持。
  然而,近年来,类似老人偷南瓜的现象不止一次发生。这既反映了部分地区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也应当提醒当地有关部门拿出扎实有效的制度和手段,切实保护农村营商环境,从源头上解除农村创业者不必要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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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2/9/6 10:07:0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沙发 
去年,我们这里也出现六七十岁老年妇女偷掰种地大户玉米的事件,刚开始拿个化肥袋子掰些,后来有的直接开着三轮车去掰。种植户报警将他们转唤到派出所,批评教育加罚款。笔者建议出现此类事情可以报警,并通知其家属进行共同教育开导,我认为这样效果可能好点。

鸡泽县燕赵农村报通讯员:逄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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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2/9/6 10:28:0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藤椅 
此事件暴露出老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国、全国普法宣传上依然存在漏洞和盲区。同时,也反映出当地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能因老人年事已高和以死相威胁就亵渎法律的尊严,让受损失者再次伤心,当地政府、公安可以与老人子女协商对农户进行依法赔偿,降低农户损失,也可以依法对老人下达处理法律文书。(监外执行)只有这样才能让依法治国在基层落实,体现出当地有关部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诚心,而不是走形式,不要一味地放纵老人违法犯罪,找客观理由推卸责任,让盗窃事件频繁发生。

  曲周县燕赵农民报通讯员 范修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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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2/9/6 15:38:0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板凳 
孟老师你好:

       当我看到了湖北武汉某村余女士投资百万元种千亩南瓜,遭附近村民频繁偷窃一事,我也气愤万千。人家的东西就是人家的,你以岁数大、有病为理由来偷窃别人的东西,还以死相威胁,被抓后放了还去偷,这就是偷窃行为,不但不悔改,还肆意地去毁坏人家的瓜田,这情节是更加严重,警方应当介入,给予法律的制裁。

        我也是农村人,我们这里土地少没有承包大户,但自己的承包地种植的玉米及核桃、板栗等粮果,也不时地被人以“捡拾”为由,把承包户未来得及收的农果产品捡拾去。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捡拾“,这纯属于”盗窃“。人家的东西还没来得及收,你就去”捡拾”,这就是对他人物品的非法侵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迁安市燕赵农村报通讯员 刘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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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2/9/6 15:41:0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报纸 
年龄不应成为老年人犯法的挡箭牌

报载:武汉余女士投资百万,承包的千余亩南瓜地,遭到附近老人组团偷窃,这些老人开着三轮车推着小推车、拿着蛇皮袋,被抓后还洋装身体有病,甚至以死相逼,威胁余女士,说人死了可赔不起,余女士只好报警。

这些老人倚老卖老、有恃无恐,在光天化日之下,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偷窃,必须严惩不贷,不应成为老年人犯法的挡箭牌和护身符,应以法律的名义教他们重新做人。

所以我建议:一是按法律法规处罚,让其反悔醒悟,其次扣发养老金,三是不能以年龄为由逃避惩罚,由子女领回教育交罚款,赔偿余女士的损失,不让创业者寒心!

迁安市燕赵农村报通讯员 黄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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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2/9/6 15:59:0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地板 
偷瓜者必受罚
偷瓜是什么行为呢?法律规定,偷窃达到一定数额属于刑事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依法判刑、处以罚金,做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予以拘留并处罚款。附近村民频繁偷窃,违反此条款。
偷瓜者大多是老人且自称有高血压、心脏病,是想以此为理由逃避法律制裁。执法机关应当在查明偷瓜者是否有高血压、心脏病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
同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村民自觉守法,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惩防结合,综合治理,确保余女士合法利益免受损失。
蠡县燕赵农村报通讯员 穆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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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2/9/6 16:58:0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7楼 
严格执法是关键

        部分老者依仗自己年岁大,肆意到人家栽种的天地盗取南瓜。此举小处说道德缺失,大处说达到一定数额的话就是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处罚。

       现实中,老者们偷取得南瓜应该属于价值较低的物品,因此上盗取者瞅准了法律的空子,肆意妄为。即使报警求助,警方也多半是批评教育,退回物品了事。尽管在法律层面上,有学者称种植女子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来制止此种偷盗行为。但倘若真有老者发生意外情况,种植女子可能会陷入麻烦之中无法顾及种植主业。

     因此笔者以为,对此类偷盗行为,警方可以采取惩治个别,警示大众的方法。通过严办个别偷盗者,来扼制众多效仿者。不能因其年龄大了,而采取“和稀泥”的办法,简单处理了事。倘若一味采取“中庸”的办法,只会激化矛盾,或许引发更大的意外发生。

                          天津 孙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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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2/9/6 17:11:0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8楼 
老人偷瓜,还是群体性事件,真有点让人不可思议!建议在地里装上监控,或无人机全天巡逻,发现这些偷瓜者,应及时报警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可配几名保安值守,也可防止偷瓜事情屡次发生!

大名县邮政分公司    王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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