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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能偷南瓜,就能担责:法律不纵容老人违法 [收藏主题] | 转到: |
能偷南瓜,就能担责:法律不纵容老人违法 案情 湖北武汉某村,一95后女子投资百万元种千亩南瓜遭附近村民频繁偷窃。当事人余女士表示,偷瓜者大多是六七十岁的老人,有人还拿蛇皮袋装瓜,被抓后自称有高血压或心脏病,以死相威胁。由于老人年龄较大,各方似乎都拿他们没办法。某些老人被抓后再次偷盗,后来还恶劣到肆意毁坏瓜田和南瓜的行为。 说法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点评: 老人偷南瓜,进行处罚的依据十分清楚,年龄其实并不是障碍。 对于高龄违法犯罪,我国法律确实存在所谓的“保护条款”,但是保护不等于免责。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倘若部分偷瓜老人未满七十周岁,对其进行拘留完全没问题。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不等于不处罚,高龄根本不是免予处罚的理由。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并且,“多次盗窃”并没有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只要行为人所盗窃的物品是值得《刑法》所保护的,南瓜无疑属于应当保护的财物。 所以,面对那些“屡偷不改”的人,哪怕是老人,“批评教育”显然是不够的,应当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盗瓜者,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应当立案的就应予以立案,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对老人的盗窃行为追究刑责的情形并不少见。2022年江苏省丹阳市一老人总共6次秘密窃取超市物品,金额虽然仅有200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老人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一千元。 至于说,如果有人不仅盗窃,还肆意毁坏南瓜,遇到余女士制止后还“以死相威胁”,若符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要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的抢劫犯罪”了,其罪责则更严重,而不是不予执法的理由。 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对于正在自己瓜田实施盗窃的行为者,余女士可以现场制止,遇到抵制,还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余女士遇到进一步的抢夺,甚至抢劫行为,只要在合法限度内,即使给这部分老人造成损伤的,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有人真的因为身体原因,在盗瓜过程中与余女士吵架而病亡,余女士同样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律绝对不能和稀泥。 诚然,实践中对于高龄老人犯盗窃罪,司法机关通常以不起诉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处缓刑或者罚金。这种宽大处理也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并不是一味的纵容。如《刑法》规定了对于轻刑犯罪,其中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刑法》规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足以表明法律并不容许,更不能纵容这类人的犯罪行为。 实际上,法律对老人违法犯罪的“宽宥”,还取决于其责任能力问题,包括认识能力和接受处罚的能力。如果还这么能偷能抢,就说明其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能够接受处罚的能力,司法就不宜宽容。法律并没有规定盗窃者年龄大就不罚,具体刑罚怎么执行、能不能羁押,则是另一回事。 在法治社会,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如果“种瓜得盗”,余女士的遭遇很可能会形成破窗效应,其恶劣影响不言而喻。因此,执法绝不能机械主义,过(罪)罚要相当,有过(罪)不能不罚,决不能让“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怕谁”的言行污染社会风气。 老人组队偷南瓜,对于老年人犯罪,应该受到什么惩罚? 年满16周岁构成犯罪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知年纪大并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网友咨询: 湖北武汉一95后女孩,回乡创业,贷款投资100万建设了千亩南瓜田,万万没想到的是,眼看南瓜快收获了,就被一些老年人给惦记上了,这些老年人明目张胆的拿着蛇皮袋,推着板车,开着三轮车来偷小姑娘的南瓜。这些老年人偷瓜时各个手起刀快、健步如飞、虎虎生风,被抓到时就倚老卖老,装病装柔弱,仗着自己年龄大,小姑娘又是个讲文明懂礼貌的弱女子,拿他们没办法,甚至就当着小姑娘的面明目张胆的抢。 就在年纪大的“贼”组团偷南瓜被曝光,当地街道办和警方介入调查之际,小姑娘再遭报复,这些老年人又将小姑娘的南瓜砍坏。 老人组队偷南瓜,对于老年人犯罪,应该受到什么惩罚? 浙江玄策律师事务所丁俊华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6周岁构成犯罪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知年纪大并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这些“老年人”组队多次偷小姑娘的南瓜,甚至当着小姑娘的面未经小姑娘同意就直接拿,之后出于报复心理又把小姑娘的南瓜砍碎,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在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玄策律师事务所丁俊华律师解析: 在年龄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有治安违法行为的,不执行拘留处罚,但是可以处以罚款。刑法规定的则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不处罚。 而盗窃行为,也不是说偷几个南瓜,金额不大,就不构成违法犯罪。 在刑法盗窃罪的规定中,对多次盗窃行为,没有金额限制,也就是只要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不管金额大小,都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老年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管老人多大年纪,受到什么处罚,都不影响小姑娘要求这群老年人对于自己的损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进行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老人“组织”偷瓜,恶意破坏,已经损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当事人有权依法追究偷瓜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即使惩罚老人是审慎的,但查处谁偷了瓜,偷了多少,要求一定的赔偿,并相应地普及法律,也是非常必要的。 应该说,如何处理“老人集体偷南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也直接关系到当地商业环境的声誉。年轻人回乡创业,承包农村土地,助力乡村振兴,对村、对村民都是好事,值得大力支持。 然而,近年来,类似老人偷南瓜的现象不止一次发生。这既反映了部分地区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也应当提醒当地有关部门拿出扎实有效的制度和手段,切实保护农村营商环境,从源头上解除农村创业者不必要的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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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xianhui 发表于:2022/9/6 10:37: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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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fancheng 发表于:2022/9/6 10:50: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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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zhenwei 发表于:2022/9/6 13:10: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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