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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安顺法院·典型案例】尊老敬老爱老 弘扬传统美德 [收藏主题]  
djq890110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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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q890110 发表于:2020/8/1 22:43: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安顺法院·典型案例】尊老敬老爱老 弘扬传统美德[url=]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冷某某共生育有五个子女, 即吴一、吴二、吴三、吴四、吴五,吴某某与冷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吴某某具有四级残疾,2018年至2019年吴某某因病花费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591.69元。吴一、吴二未支付2018年、2019年两年的赡养费。现吴某某与冷某某起诉要求吴一、吴二补付未支付的赡养费并要求五个子女支付医药费及赡养费。




裁判结果

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限吴一、吴二、吴三、吴四、吴五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人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吴某某、冷某某赡养费人民币300元。二、限被告吴一、吴二、吴三、吴四、吴五每人支付吴某某、冷某某2018年至2019年的医药费人民币318.3元。三、限吴一、吴二每人支付吴某某、冷某某2018年、2019年两年的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四、驳回吴某某、冷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一、吴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吴某某、冷某某就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吴某某、冷某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并结合吴一、吴二、吴三、吴四、吴五的实际支付能力,酌定五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吴某某、冷某某赡养费300元并依法判决五个子女每人支付吴某某医药费,判决吴一、吴二各支付吴某某、冷某某未给付的赡养费。人民法院的判决实际已反映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价值。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亦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孔子日: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孟子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本案系多个子女不愿赡养父亲引发的赡养权纠纷,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对社会形成尊老爱幼,孝敬赡养父母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重大意义。该案的审理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子女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价值中的和谐、公正、法治和诚信价值,形成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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