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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次通奸行为的罪与罚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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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19/5/13 12:01: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我们看小说、戏剧,总以为古代妇女与人通奸,会被判处什么“骑木驴”、“浸猪笼”之类的酷刑,其实这多出于民间小文人的杜撰。

虽然个别地方确实发生过将奸夫奸妇“骑木驴“、“浸猪笼”的事情,但那不过是落后、封闭之地的私刑而已,既为主流社会所反对,也为法律所禁止;国家正刑中从来没有什么“骑木驴”、“浸猪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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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从夫捕”

宋朝法律对于“监临奸”的处罚,则更为严厉一些。所谓“监临奸”,是指政府官员跟他所管辖范围内的女子发生通奸行为。按《宋刑统》,“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若奸无夫妇女,徒二年;奸有夫妇女,徒二年半”。

相对而言,宋政府对于民间的通奸行为,要宽容得多。尽管通奸是《宋刑统》列出的罪行,但宋人又创造性地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妇女与他人通奸,法院要不要立案,以妇女之丈夫的意见为准。

从表面看,这一立法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却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益的保护,以免女性被外人控告犯奸。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属于亲告罪,受害人(丈夫)亲告乃论,政府与其他人都没有诉权。

《水浒传》小说中,武大郎之妻潘金莲受了王婆蛊惑,与西门庆通奸,却被卖梨的小郓哥知悉,小郓哥与王婆有隙,便将奸情告诉了武大郎 :“我对你说,我今日将这一篮雪梨,去寻西门大郎挂一小勾子,一地里没寻处。街上有人说道 :他在王婆茶房里,和武大娘子勾搭上了,每日只在那里行走。”

那小郓哥可不可以绕过武大郎,直接跑到衙门,检控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呢?根据宋朝“奸从夫捕”的立法,小郓哥不具有诉权,即使跑去检控了,衙门也不会受理。但是呢,如果西门庆是监临一方的官员,则旁人都可揭发,台谏都可弹劾,按“监临奸” 查处,罪加平民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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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容与堂刻《水浒传》中的“淫妇药鸠武大郎”插图

小说家言不足为凭。我们还是来看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判例,从中可以了解到“奸从夫捕”法条在宋朝平民通奸案中的运用情况。

南宋理宗朝,平江府(今江苏苏州)有一名道士,被人检控与平民李高的妻子通奸,案子送到两浙西路提刑司那里,提刑官胡颖做出终审判决:被告的道士“必其素行有亏”,才会受到控告,“自人必贪财也,然后人疑其为盗;人必好色也,然后人疑其为淫”。然后,胡颖笔锋一转,说:“但在法:诸奸,许夫捕。今李高既未有词,则官司不必自为多事。”既然通奸案的受害者李高没有提出诉讼,旁人就不必多管闲事,法院也不必受理。

通奸罪的历史

现在,我们还需要回顾一下法制史上通奸的罪与罚,因为我们马上便会发现,宋王朝对于平民通奸行为的惩罚是相对最为宽松的。

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比如,根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通奸属于死罪;国家又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 “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唐宋时期,通奸出现轻罪化的趋势,按《唐律疏议》,“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宋刑统》则抄自《唐律疏议》。不过,宋代对通奸的刑罚实际上更轻一些,因为宋初创设“折杖法”,除了死刑之外,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在实际执行时均折成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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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庆与潘金莲恰好生活在宋徽宗时代,根据“折杖法”,西门庆潘金莲通奸,如果没有发生毒杀武大郎的情节,单按通奸罪量刑的话,二人只会被判“徒二年”之刑,折脊杖十五,即打脊背各十五下就可释放了。

而且,宋朝的“奸从夫捕”立法,也使民间大部分通奸行为因为当事人丈夫不愿意告发而躲过了法律的惩罚。

元朝初期,还沿用宋朝“奸从夫捕”之法,但在大德七年(1303),“奸从夫捕”的旧法被废除。这是因为,元朝官员郑介夫发现,“今街市之间,设肆卖酒,纵妻求淫,暗为娼妓,明收钞物”;又有良家妇女,“私置其夫,与之对饮食,同寝处”。由于有“奸从夫捕”的旧法,丈夫不告诉,官府无从干预,“所以为之不惮”。

郑介夫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觉得只有废除了“奸从夫捕” 之法,才能够解决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他建议元廷:民间男女通奸,“许四邻举察”;若有通奸案未能及时举报,“则罪均四邻”。

元廷采纳了郑介夫的奏议,于大德七年颁下新法 :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

于是乎,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被激发了出来,南宋法官范应铃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而且,也是从元朝开始,通奸的行为又面临着致命危险,因为法律允许私刑,奸夫淫妇若被捉奸在床,或者拒捕,当场杀死无罪。

在朱元璋时代,通奸之人受到的惩罚最为严厉,洪武二十七年(1394),朱元璋诏刑部:在京城犯奸的奸夫奸妇,一律斩首。

也就是说,如果对通奸罪罚的历史演变走势做一种鸟瞰式的观察,我们会发现它恰好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秦汉-魏晋)重罪化,中期(唐宋)轻罪化,后期(元明清)又重罪化。

余话

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说,只有彻底废除了通奸罪才是司 法文明的进步。因为一宗婚姻的缔结,意味着彼此要忠诚于对方,通奸无疑是对婚姻忠诚的背叛,也损害了家庭的价值。那么法律保留着对通奸行为的适度的处罚权力,也许有其必要。

不过,我们这里并不打算讨论通奸罪的废存与否,我更想提示你注意宋朝政府对通奸罪态度的一个明显特点:官民区别对待。平民与他人通奸,是亲告罪,亲不告,官不理。但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政府官员,官员与人通奸,凡知情者俱可举劾;如果犯“监临奸”,则罪加一等。

其实这就是儒家士大夫所主张的公共治理原则:“礼不下庶人”;“春秋责备贤者”。小民可以不知礼,礼法没必要给予其太严格的束缚 ;而士大夫(官员)身为百姓表率,不可不知礼,不可不守礼,必须接受更严格的礼法约束。

如果说宋人对于通奸罪的司法态度可以给今人一些启迪的话,我认为最值得记取的有两点:在国家礼法的层面,强调官员的政治伦理责任,但不必苛求于平民 ;在司法的层面,注意保护小民的利益,将通奸罪列为“亲不告官不理”的亲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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