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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销售伪劣农资70万元处罚款60万元!经销商还被重判9年!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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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gmin123 发表于:2018/8/15 10:21: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重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涉案农资经销商多次售卖伪劣化肥农药,且潜逃外地继续作案,法院审判后处以9年有期徒刑,罚款60万元。

  销售假农资

  潜逃外地化名继续作案

  2011年3月,涉案经销商连广臣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并从外地购进质量不合格的农药及化肥,以该公司及虚构的时信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腾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腾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96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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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景不长,这一违法案件即被公安机关破获。审判书显示,2013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连广臣租用的库房内扣押大量质量不合格的农药及化肥,货值金额共计248800元。

  不过,连广臣潜逃外地,并利用化名继续作案。

  2015年,连广臣化名为“林峰”,担任新倍力神公司的总经理。其间,连广臣自行生产或从外地购进质量不合格的农药及化肥,以新倍力神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80857.25元。

  俗话说,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2017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连广臣抓获,后在其库房内扣押大量质量不合格的农药及化肥,货值金额共计48587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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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重判9年后上诉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连广臣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

2018年6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化肥,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同时扣押不合格的农药、化肥,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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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连广臣不服判决,进行上诉。8月2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冒伪劣产品

  应该这样辨别!

  下面就假冒伪劣化肥、农药如何识别一一给大家作简单概述。

  一、化肥

  下面主要讲讲高浓度复合肥真假识别。

  1、外包装识别法。主要看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

  2、简易目测法。专用复合肥都经过一套复杂程序挤压造粒或圆盘造粒,颜色表现为灰白色或淡灰色,很少有杂色,且造粒均匀,或圆形或圆柱形。而假劣专用复合肥多半未经深加工,为粗制滥造或一般混合而成,颜色不纯,且造粒不均匀,有的甚至未造粒,成面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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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手捏感觉法。真正的复合肥一般都经高温溶融冷却造粒、再经烘干而成,稳固性较好,硬度大,且硬度表现一致,手捏不容易碎,也不软。而假劣复合肥硬度差,硬度不一致,手捏易成块,或软如泥状。

  4、嗅味法。捏一小撮复合肥嗅一嗅,如发现有氨味,则为低含量复合肥,或者里面混有碳铵。若发现有其他异味,则可能是假劣专用复合肥。而真正的专用复合肥总养分含量在25%以上,一般具有成分稳定、不会分解或不会熔化等优点,因而一般不会出现异味,也不会出现氨味。

  5、目前市场上复合肥较混乱,不法厂家一般采取以下手法:

  ①、降低养分或浓度。降低氮、磷、钾、钙、镁等微量元素含量的百分点,成本降低了而价格居高不下,即可赚钱。

  ②、胡乱标识。国家明确规定,生产厂家必须标明各单质元素含量及总养分含量。可是一些厂家为了坑农民,只标明总养分含量,而不标明单质元素含量。有的甚至连总养分含量也不标。

  ③、复混充复合。有些厂家钻农民对复合肥了解很少的空子,将复混肥等同复合肥,并以低于复合肥的价格推向市场,实际上,复混肥一般只是将几种肥料用物理方式简单混配,设备要求简单,比较容易造假。高浓度复合肥一般用混合造粒、烘干、喷浆工艺生产,技术先进,养分均衡,施用方便,效果显著。

  ④、假合资。打着合资企业的旗号,本来生产原料、设备都是国产的,却标明是进口的,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二、农药

  准确判定一个农药产品的真假、伪劣,一般需要通过法定的农药质量检测单位,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及检验方法来判定。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和了解假冒伪劣农药辩别方法,可以参考下述内容:

  (一)通过农药包装识别产品质量。

  1、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开封或渗漏。因为包装损坏易导致农药产品失效,正规农药生产企业对包装质量要求高,不会用材质差的包装材料。

  2、是否印(贴)有标签,无标签的产品没有质量保证。

  3、散装的农药因为生产、经营者随时都可能掺假,无法保障产品质量。

  4、连体包装,免费赠送、推荐混合使用等方式搭配销售的农药。例如:农药标签上声称为高效助剂,能提高防治效果,但不标明具体名称的,可能属于其他们农药成分(如高毒、禁限用农药)。

  5、同一包装箱内的产品包装规格应相同,不能有大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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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农药标签内容识别农药产品是否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应该符合《农药标签通则》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可以按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处罚。

  1、农药标签格式是否规范。

  ①农药标签字迹是否清晰。

  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颜色应当一致。农药名称不要分行书写,不得用草书、纂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③有效成分含量及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农药标签)或正左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等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④商标应当标注在农药标签的边或角上;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⑤毒性标识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注。

  2、农药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①农药标签的主要内容是否齐全。应检查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产品性能、毒性、注意事项、中毒急救、储存和运输、生产企业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明确、农药“三证”是否齐全、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批号、有效期等内容是否清晰。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缺失以上任何一颊内容的农药、涉嫌假农药的可能性较大。

  ②农药包装尺寸过小,农药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附具说明书。但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三证、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应当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3、假劣农药标签内容的几种主要表现

  ①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如“保证高产”、“可防治多种害虫”、“无害、无毒、无污染、无残留、对人畜环境安全”等。

  ②含有以农药科研单位、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如“某某”专家推荐等。

  ③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文字。

  ④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操作,农药靠近儿童或食品,饲料一起贮存、运输等。⑤国内生产的产品标有生产企业以外的机构名称,如“某某机构总经销、总代理”等。

  ⑤商品名称、如草灭尽、菌除绝、杀虫光等。商品名不能使用,如果作为商标使用,应标注在农药标签的边或角上。

  ⑥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如登记作物是水稻,但在标签上印有小麦的图案。

  ⑦夸大宣传。如某些厂家为了排挤其他农药企业生产的产品,提高自身产品销售,在农药标签上标注一些违规宣传内容。如销量第一,规模效益,全世界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出口第一等。或某某博览会、交流会、贸易会、推广会、发布会等指定产品,或“xx协作网、xx植保站、xx技术监督局推荐产品”。这些都是农药标签不允许标注的内容,易误导使用者。

  ⑧“三证”不全或涉嫌假冒其他企业的“三证”。农药产品三证号”。指农药登记证号(包括临时和正式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国内农药企业生产的农药,都标有农药“三证号”,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买到假冒伪劣农资后

  如何申述并得到救助?

  当农民朋友发现自己购买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后,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救助:

  1、直接找经销商协商解决。农民朋友发现自己已购买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后,大多数农民朋友首选是直接找经销商解决问题,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采取投诉举报方式解决。如上述方法无法得到解决,农民朋友可通过“12316”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问题产品和产品争议。也可直接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农业部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协调当事人予以解决。

  3、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在解决纠纷时,当双方当事人无法满足对方条件,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受害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也可在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赔偿未果(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或有异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受害人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

  ①购货发票。发票是证明农资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购买农资时一定要向销售者索要发票,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②农资物品的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用完的农资样品。在购买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来开袋的样品。

  ③证人证言。

  ④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质量监督、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⑤申请保全证据和保全证据公证。当农资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人民法院或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或者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⑥其他证据。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农资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如农药、化肥的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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