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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治之殇、人治之蔽?小康村里的赤贫老人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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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物长宜 发表于:2016/3/28 16:01: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石小春,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徐村(原属藁城)村民,68岁,连续养老送终了五位老人,如今落得年老多病,19年来,无任何收入。作为自己唯一的生存来源,自己和舅舅(独身无子女,一直随石小春生活,由石小春养老送终)的承包地,被无端划在他人名下,一再索要,不予理会,2003年,诉诸法庭,被判败诉,屡次上访,无人主持公正。


官司败诉之理由,乃是石小春拿不出承包合同,而侵权方郭振海出示了承包合同(相当于说有身份证就是人,没身份证就不是人)。而这份“合同”,是包括侵权人、村委会、广大村民在内的,心知肚明的、尽人皆知的、不折不扣的侵权合同。理由如下:

1.石小春与舅舅是根深蒂固的赡养关系,村民尽知。村委会户口底册显示,1991年3月11日石小春在父亲去世后,将自己和母亲的户口由1队迁入25队郭金玉名下,并告知村会计范银路,再调整土地,跟舅舅分在一起,便于打理。范银路承认自己将条子给了25队会计。 寻自25队原会计家中的人口花名册亦显示,郭金玉名下3人,2男1女(母亲于1992年去世),反映出石小春母子户口已并入25队郭金玉名下。


2.侵权人郭振海以土地相邻为由,骗取郭金玉土地租种权,之后不给租粮,2000年,80多岁的郭金玉回村索要租粮,经村委会艰难调解,协议给100斤小麦。


3.1997年全村打破原生产队界限,重新划分承包地。村委会和郭振海趁石小春甥舅二人不在现场,将其二人承包地并于郭振海户内,并签订了一份承包人为郭振海的承包合同(只显示总人口6人),而对石小春甥舅二人的权益予以无视。

1997年秋,外出打工1年的石小春回村索要土地,原所在1队负责人及村委会成员一致指认,石小春随舅舅分在了25队郭振海处。但找郭振海,他只承认舅舅的份额。找村委会,则被告知就在郭振海那。石小春被郭振海和村委会反复踢来踢去,最后村委会干脆改口说,因为当时你不在家,未予分配(舅舅和自己在一起,岂能只给舅舅1人)。

那么侵权人郭振海有效人口4人,分得6人份额,除自己所承认的郭金玉外,另多1人显然是石小春。但郭振海声称是他次孙郭明强。据知情人透露,郭明强是超生,分地时未落户口,不应分配。经查,郭明强落户日期果然与《徐村村委会关于分配土地的实施方案》所划定期限不符。


在种种事实面前,村委会和郭振海沆瀣一气,极尽抵赖狡辩之能事。一方面拒绝提供证据,一方面以调查为名篡改证据(将“1991年3月11日石小春母子转入25队”字样划去)、销毁证据(石小春母子所落入之户主郭金玉户口页独独“丢失”)并串通口供(私下告知1队知情者,让对所有来人声称“石小春户口又从25队拨回1队了”),通过种种阴险手段,企图使石小春甥舅二人承包地被侵犯的事实永久合法化。

试问,是否应该以时间长久为理由,任凭冤沉海底,是否因为棘手(其实事实很明了)就可以不作为,是否因为石小春是一介弱势草民,就可以随意剥夺他唯一的生存来源。一个人哪怕一个动物一天不吃饭行不行,一个养老送终了5位老人的多病老人,一贫如洗,债台高筑,含冤19年,日夜生活在崩溃绝望、生不如死的煎熬中,这种事实应该被视若无睹吗?甥舅二人承包地有这么多证据证明被毫无来由地分在侵权者手中,为什么就一再被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呢?我们的党性何在?民心何在?

反复信访,一再是简单的程序重复。没人明辨是非,更无人深入调查。


我真的走投无路了,我们的大救星在哪里?还有可以依靠的人吗?恳望关注,千万别石沉大海啊!


如需要其他有关详细资料或附件,可随时提供。谢谢审阅,希望给予曝光和声援!


倾诉人 石小春

代笔 王志军(电话13081088564,邮箱1026303609@qq.com)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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