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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治之殇、人治之蔽?小康村里的赤贫老人 [收藏主题] |
1.石小春与舅舅是根深蒂固的赡养关系,村民尽知。村委会户口底册显示,1991年3月11日石小春在父亲去世后,将自己和母亲的户口由1队迁入25队郭金玉名下,并告知村会计范银路,再调整土地,跟舅舅分在一起,便于打理。范银路承认自己将条子给了25队会计。 寻自25队原会计家中的人口花名册亦显示,郭金玉名下3人,2男1女(母亲于1992年去世),反映出石小春母子户口已并入25队郭金玉名下。
1997年秋,外出打工1年的石小春回村索要土地,原所在1队负责人及村委会成员一致指认,石小春随舅舅分在了25队郭振海处。但找郭振海,他只承认舅舅的份额。找村委会,则被告知就在郭振海那。石小春被郭振海和村委会反复踢来踢去,最后村委会干脆改口说,因为当时你不在家,未予分配(舅舅和自己在一起,岂能只给舅舅1人)。 那么侵权人郭振海有效人口4人,分得6人份额,除自己所承认的郭金玉外,另多1人显然是石小春。但郭振海声称是他次孙郭明强。据知情人透露,郭明强是超生,分地时未落户口,不应分配。经查,郭明强落户日期果然与《徐村村委会关于分配土地的实施方案》所划定期限不符。
试问,是否应该以时间长久为理由,任凭冤沉海底,是否因为棘手(其实事实很明了)就可以不作为,是否因为石小春是一介弱势草民,就可以随意剥夺他唯一的生存来源。一个人哪怕一个动物一天不吃饭行不行,一个养老送终了5位老人的多病老人,一贫如洗,债台高筑,含冤19年,日夜生活在崩溃绝望、生不如死的煎熬中,这种事实应该被视若无睹吗?甥舅二人承包地有这么多证据证明被毫无来由地分在侵权者手中,为什么就一再被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呢?我们的党性何在?民心何在? 反复信访,一再是简单的程序重复。没人明辨是非,更无人深入调查。
倾诉人 石小春 代笔 王志军(电话13081088564,邮箱1026303609@qq.com) 2016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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