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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的含义,非法行医的法律定义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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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3/5/9 9:17: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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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象康法(云南)
  (一)含义: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和具有其它违法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成立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
  (二)在实践中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
  在实践中以下几种行为可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
  1.公民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自行或者雇佣他人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公民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 而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此类行为无论其所在地点是否为医疗机构或者相关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师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但未在执业地点所在地申请注册即未在执业地点取得《执业医师证》而执业的行为。
  (三)法律适用:
  1.无证场所设置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
  (1)针对设置者:
  具有通过备案设置诊所医师资质+设置类似诊所规模无证行医场所:设置诊所开展个体行医必须是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的执业医师或者是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符合法定条件人员即可通过办理备案手续设置诊所后合法开展诊疗活动。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人员可以通过备案而没有备案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罚。
  不具有通过备案设置诊所医师资质或设置了非诊所规模无证行医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对设置者进行处罚。
  (2)针对行医者
  医师(含经考核取得的中医师):适用《医师法》57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非医师:适用《医师法》59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无证场所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
  (1)具有通过备案设置诊所医师资质+设置类似诊所规模无证行医场所:诊所设置诊所开展个体行医必须是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的执业医师或者是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符合法定条件人员即可通过办理备案手续设置诊所后合法开展诊疗活动。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人员可以通过备案而没有备案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罚。
  (2)不具有通过备案设置诊所医师资质或设置了非诊所规模无证行医场所:
  医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对设置者进行处罚。
  非医师:因《医师法》59条为“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而《卫健法》99条为“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适用《卫健法》99条择重处罚。
  3.无证行医单纯开展中医诊疗服务法律适用
  (1)若设置者具有申办备案中医诊所资质(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无证机构只开展中医服务的情况下:适用《中医药法》56条;
  (2)其它不具备申办备案中医诊所资质人员设置的无证机构开展单纯中医类诊疗活动的情况下: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99条;
  (3)任何人员设置的无证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中包括有西医类医疗服务的情况下: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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