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法院:“站着发生关系,不是女人自愿,男人无法完成!” [收藏主题] |
“站着发生关系,不是女人自愿,男人无法完成!”一女子在KTV与初识的男子在楼道站着发生了关系,该男子一审被判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可是二审居然被无罪释放了,为何一审二审区别如此大呢?
【案例来源于福建福安政和县人民法院】 李旭华(化名),1997年出生,是福建福安市人。 2018年1月21日中午,因为自己的好朋友结婚,他被邀请来到政和县参加朋友的婚宴。 婚宴结束后,好几个朋友又约着一起来到当地城关宾利音乐会所999包厢唱歌。 晚上8点15分,李旭华去卫生间,看到882包厢门口站着一个非常漂亮的女孩子,她在接打电话。 李旭华等女子打完电话就上前搭讪,很快他还加到了这个女子的微信,知道了女子叫张雯(化名)。 8点44分李旭华又出去上厕所,在门口碰到了张雯,两人见面打了下招呼,李旭华说这里太吵了,找个安静的地方聊聊天。 张雯默许,于是两人离开走廊,来到了二楼与三楼间的楼梯转角处。 两人简单聊了几句天,李旭华就按耐不住自己了,开始对张雯上下其手,又是亲吻又是抚摸的,但是张雯并没有拒绝,有时候还配合。 20分钟后,两人又往下走到二楼的安全门口处,有了一段时间的亲热与缠绵。 就这样,两人站着,李旭华采用背立式的方式和她发生了关系。 期间张雯有推李旭华一下,但并没有强烈的反抗,而且当时她手里也拿着手机,并没有选择报警,也没有大声喊叫,事后也没有哭。 9点34分张雯回包厢,李旭华也回去了。 张雯回到包厢,把刚刚发生的事情告诉了好友黄某,黄某报了警。 格子说法: 李旭华是不是强奸呢?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两人证言证词方面,存在一定的出入。 张雯表示,她当时被李旭华控制着,自己不能反抗,又说自己手机掉了被李旭华捡走了并没有还她(后面又改口说是李旭华抢走的。) 李旭华却说张雯没有反抗,其中是因为站久了推了他一下,期间她还有配合。 在一审判决的时候,法庭采信的是女方的口供,所以一审判决李旭华构成强奸罪,处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李旭华不服判决,申请了上诉。 那么二审到底会怎么判呢? 二审的辩护可谓是精彩之极。 辩护律师的意见有3条: 一是从案发场所、案发时双方言行、案发姿势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旭华有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而导致张雯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 二是张雯并没有呼救,事发时还有人路过楼梯间,而且张雯有手机,却不报警,事发后没事人一样,也没有哭哭啼啼,反而是告知朋友黄某,黄某报警,其报警意愿不真实; 三是虽然张雯某不满18周岁,但是交过男友,有不少性经验,其性认知能力并不是差,而是强。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旭华不构成强奸,无罪释放。 案件存疑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从案发地点看,无论是安全门还是拐弯处,均不是封闭场所,张雯某始终没有呼救; 二是从事情发展看,张雯某被搂、抱、亲时,有过拒绝动作,反抗不明显,事后表示她可以接受搂、抱、亲; 三是从案发姿势看,两人发生关系过程,张雯无语言拒绝,该姿势如果没有张雯的配合,性侵无法完成。 写在最后 李旭华因为一审被判强奸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直至2019年5月17日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总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80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最终决定支付李旭华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66786.7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律是公平的,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坏人。 今日互动:你们觉得此案二审判得对吗?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哦。 原创:陈同学笔尖飞舞(四川) |
|
分享到 | |
支持(0) | 反对(0) 顶端 底部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