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澎湃新闻、潍坊滨海发布
一、不得担任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主要情形
1.政治上的“两面人”,“四个意识”不牢,“四个自信”不强,“两个维护”不够自觉的。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对党组织安排的任务消极、应付或抵制的。
3.信仰宗教,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的;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宗族派性的。
4.在往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贿选或干扰破坏换届选举,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5.上一届村(社区)党组织成员,被责令辞职或被免职的;上一届以来,曾被作为教育转化对象或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6.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7.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
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违法生育未经处理或处理未完结的。
9.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
10.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调查的;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5年的。
11.受过刑事处罚或存在“村霸”、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12.道德品行不端,不遵守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不履行村(居)民义务,群众意见较大的。
13.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14.具有其他不得担任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情形的。
二、不宜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主要情形
1.政治上的“两面人”,“四个意识”不牢,“四个自信”不强,“两个维护”不够自觉的。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不服从党组织领导的。
3.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的;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宗族派性的。
4.在往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贿选或干扰破坏换届选举,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5.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应当提出辞职、被罢免或职务终止的。
6.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挪用集体资产,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
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违法生育未经处理或处理未完结的。
9.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
10.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调查的;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5年的。
11.受过刑事处罚或存在“村霸”、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12.道德品行不端,不遵守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不履行村(居)民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13.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14.具有其他不宜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情形的。
来源|滨海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办公室
原标题:《不得担任村(社区)党组织成员、不宜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主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