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争的经济纠纷案件先是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结案。执行调解书过程中,法院发现标的可能有误,依法中止执行提起再审,再审判决确定标的为人民币60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再审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行,法院委托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给其造成了设备以及产品的丢失、损毁等财产损失,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依法向上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并由赔偿委员会依法处理。
以上是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南山村赵某反映司法公正问题的调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