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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朱家峪村部分村民:只凭收据能判定永久承包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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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9月17日  信息来源:admin   

 

 
  2009年,张涿高速公路征用了我村土地。针对占地补偿的分配问题,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形成了决议:杏树片、杨树片、地畔子及没有林权使用证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农户所有,地皮补偿归集体所有,并同意按人分配。参加会议的有35人,全村38户,有26户同意上述占地补偿分配方案。
  可是,村民张某说有9.3亩地是他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的,并向村里交了1200元拍卖款。因此,关于这9.3亩地的占地补偿问题,村委会与张某发生了纠纷。可村里认为,张某与村委会没有承包关系,也没有承包合同和林地使用证,不能得到占地补偿。后经法院判决,要求村委会给予张某占地补偿。
  村民对此提出质疑,当时张某的哥哥是村主任,虽然当时召开了一次村民大会竞标,但只走了一个过场。还有,张某只凭一张收据就能确定获得那些土地的永久性承包经营权吗?因此,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尊重事实。  张家口市涿鹿县谢家堡乡朱家峪村部分村民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无合同都不能剥夺合法权利
  1993年,朱家峪村委会根据当地政府的部署,对部分荒山、荒地以竞争方式进行了承包。张某通过竞争,向朱家峪村委会交付1200元拍卖款后(交款收据记载),取得该村沟里头荒山承包经营权,用于栽植杏树,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当地政府亦未按文件规定办理确权发证,对此事实的形成双方均有过错。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没有承包合同,发没发林地使用执照,是个形式要件,但不能以此来否定双方存在的承包关系,亦不能据此剥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1条第三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8)132号文件规定,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张某承包的土地属于“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故相应土地补偿费应归朱家峪村委会。参照谢家堡乡人民政府谢政(2009)23号文件精神,在此类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的前提下,村集体应对承包者予以适当补偿。
  基于以上原因,朱家峪村委会对本村有承包合同的农户按每亩14960元进行补偿,系其依法分配。但仅因为没有书面承包合同而拒绝对张某进行补偿,显失公平,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朱家峪村委会对张某进行补偿。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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