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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巩义:进城卖瓜须先买伞,“全额退款”就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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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admin   

  连日来,炒得纷纷扬扬的“巩义市城管强制瓜农买高价遮雨篷和太阳伞”一事,终于以巩义市相关部门全额退回押金得以平息,相关部门表示,将继续免费提供遮阳(雨)篷给瓜农使用。昨日,部分瓜农已经收到了退还的遮雨篷、太阳伞的押金。(郑州晚报7月9日)
  “进城卖瓜需先买伞”能够在短时间内“全额退款、免费使用”,可谓“真诚果断”,得到了妥善处理。但是,作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否就此“全额退款”了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作为地方政府,要反思为什么这样一个本来让群众称赞的事件,最后却闹成全国关注的“公众事件”?是谁把政府的真经念歪?是谁擅自做主要群众“进城卖瓜需先买伞”?而且是“强制”。这不仅对当事单位的形象是一个伤害,甚至当地的整体形象也会为此打折扣。为了政府的形象、当地的声誉,为了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歪嘴和尚念歪经”事件,更为了群众利益不受侵犯,地方政府有必要自上而下深查细挖,将相关责任人公之于众,并按公职人员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让做错事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作为一个公共事件,不管进城卖瓜是“需先买伞(雨篷)”还是收取押金,都是一个明显的违规事件,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处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或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为乱收费行为,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财政、物价和其他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由此可见,此次“进城卖瓜需先买伞”事件,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依职责理应及时介入,按照有关规定对此事件做出一个快速及时的处理。而作为监督法律法规执行的监察(监督)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也要及时启动行政效能问责等机制,对物价、财政的执法行为进行监察,督促它们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规定,让违规者得到应有的处理,并对监察结果进行公示或公开曝光,以回应网民的期待,给群众一个圆满的答复。
  再次,虽然此事件在“全额退款”之后似乎暂告一个段落,但作为当事的巩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联通公司,理应以此为鉴,深思为什么会把这样一项得民心、让民赞的政府民心工程搞成一个臭名远扬的龌龊事件,是受利益绑架、工作布置不细还是执行中被人为故意破坏?都需要深思深究,举一反三,改进今后的工作。但不管如何,两部门或主要领导都应及时出面,先向当事群众和网民进行一次真诚的道歉,似乎不可或缺。这也是取得大家真正谅解所必需的一环,也不枉网友“真诚果断”的结论。 余明辉/文 山东蓬莱初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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