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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窑山村王某质疑:1/18的继承权怎让我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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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admin   

 


现场
陈述
问:
  3间房屋我住了10年,为啥我和儿子每人只有十八分之一的继承权?

答:
  按照法定继承,依据相关规定,3间房屋的法定继承人数多所致。


  1997年9月,我与苏暮雨(化名,再婚)登记结婚,我是初婚。妻子婚前有一4岁女儿谷央(化名)和公公谷旺(化名),还有3间房产。第二年,谷旺的长子谷贝(化名)要求赡养父亲,后经人调解,他带走现金和一些财产,并说明不再要求3间房屋的财产权。几年后,谷旺,还有我妻子相继去世,我因故与儿子王新回到老家暂住。
  2009年,谷贝、谷央及谷贝3个出嫁的姐姐起诉我,要求继承3间房产。承德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我和儿子王新每人只有十八分之一的所有权。对此,我无法接受。
  承德县上谷乡煤窑山村 王某

承德县人民法院答复:
争议房屋法定继承人多所致

  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受理了谷央诉王某、王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查明:谷央是王某的继女,谷央生父谷晨(化名)婚前与父亲谷旺共同生活。1991年3月,谷晨向土地部门申请翻建房屋,建成瓦房3间。1992年10月15日,谷晨与苏暮雨登记结婚,1994年6月14日生一女孩即谷央。1997年5月22日谷晨去世。1997年9月3日,苏暮雨与王某登记结婚。2002年2月21日,苏暮雨与王某生一男孩王新。2003年5月至2007年11月,谷旺与苏暮雨相继去世。
  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因该案没有遗嘱,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之规定,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故追加谷旺之子谷贝及3个女儿,苏暮雨的父亲苏海(化名)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纵观整个案情,因该争议房屋3间为谷央生父谷晨在与其祖父谷旺共同生活期间所建,3间房屋应属谷晨与谷旺二人共同财产。在谷晨去世后,应先将共同财产分割析产。谷旺拥有房产的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才能做为谷晨的遗产继承。而谷晨去世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苏暮雨、父亲谷旺、女儿谷央,3人每人继承谷晨遗产的三分之一,即3间房屋的六分之一。
  2003年5月谷旺去世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儿子谷晨、3个女儿,谷央代过世的父亲谷晨行使代位继承权,谷旺所有的3间房屋的二分之一及其谷晨所得的六分之一,合计3间房屋的三分之二应由以上5人,每人继承3间房屋的十五分之二。王某所说的婚后第二年经人调解分家,谷贝带走一些财产,不再纠缠房屋,但在诉讼中王某没有提到此事,无相关主张亦无证据证实。
  2007年11月苏暮雨去世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王某、父亲苏海、女儿谷央、儿子王新。苏暮雨去世后,继承谷晨所得的3间房屋的六分之一,应由苏海、王某、谷央、王新继承,因苏海放弃继承权,故由王某、谷央、王新继承,每人应得3间房屋的十八分之一。
  王某所说谷旺放弃财产权没有书面证据,所说的史某等4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不能认为谷旺放弃了自己的财产。该案的判决于2010年1月4日生效,王某信访出示的史某等人的证明是2010年3月20日,故也无法作为继承案件的证据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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