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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居民朱某质疑:判决生效,执行为啥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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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3月31日  信息来源:admin   

 


  2009年9月8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桥镇下山嘴村王某非法扣押和使用我的装载机。两年多来,共给我造成8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我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我装载机。
  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我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是,装载机至今下落不明(据说被变卖)。王某不履行判决该负什么责任?多次反映没有结果,法院的做法对不对?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樊各庄
            朱某


问:
  被执行人扣押了我的装载机并私自变卖,我申请法院执行,为啥一直没有结果?

答:
  此事涉及两个案件,且被执行人将变卖装载机所得用在了伤残治疗上,两个案件合并执行更能体现公平、公正。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答复:两案合并执行更能体现公平公正

   2009年3月29日,王某因2008年4月11日在选矿厂工作时致伤起诉丰宁某矿业有限公司、刘某及朱某时,申请丰宁法院对所说的装载机(购买时价值25万元)予以财产保全,丰宁法院民一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而后朱某对此提出异议,王某亦未提供有效担保,法院遂于2009年9月8日裁定解除了扣押朱某装载机的财产保全措施,责令王某返还该装载机。但王某未返还,朱某于2010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返还该装载机。
  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认定,朱某合法取得了该装载机的所有权,王某没有合法根据占有朱某的装载机,依法应当返还。王某应诉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2011)丰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所有的轮式转载机一台。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王某承担。
  朱某诉王某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予以执行立案,1月12日移交执行局。2012年1月14日,丰宁法院执行局干警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朱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曾在某选矿厂打工,于2008年4月11日干活时受伤,右手残疾,经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上肢五级伤残。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向王某送达开庭传票前于2011年4月份将装载机变卖,得款8万元。第二天,王某和村主任曲某来到丰宁法院民一庭说明了情况,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变卖装载机所得款项用于在丰宁县医院、承德市附属医院和北京市积水潭医院住院期间治疗费和王某五级伤残医药费,目前家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
  王某诉丰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二分公司、朱某、刘某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丰宁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09年10月8日作出(2009)丰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朱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81035.36元。丰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四被告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6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还重审,因四上诉人要求对王某伤情重新进行鉴定,正在等待新的鉴定结论,故本案尚未审结。
  朱某申请返还原物一案,经查明王某已将装载机变卖,无法返还原物。且变卖所得已用于自身伤残治疗,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生活困难,王某为五级伤残。而王某诉四被告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法院认为,两案合并执行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因此,本案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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