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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县几位货车司机质疑:治超站罚款还收烟,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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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3月26日  信息来源:admin   

 

现场
陈述

问:
  交通局执法人员说我们运煤超载,每人罚款3000元,还收了5条香烟。按照有关规定,他们这样做对吗?

答:
  交通局治超站工作人员均按程序执法,符合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收受香烟一事,均不知晓。

  去年11月10日,我们5人驾驶张家口市某公司的汽车运煤。行驶到秦皇岛市境内时,被该市海港区交通局治超站工作人员拦截,并以“超限运输”为由给予每人3000元罚款。
  他们没有给《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剥夺了我们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我们只是驾驶员,对我们进行处罚不是张冠李戴吗?车辆在扣押期间,交通局也没有出示《暂扣凭证》,有人还收了我们5条“中华香烟”。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的做法对吗?
  承德市丰宁县梁某等5位司机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答复:
按程序执法,给烟不知情

  梁某等5人所驾驶的6轴大型运煤车辆一共为16辆,出发地为张家口,到达目的地为秦皇岛市某单位。2011年11月10日晚,上述车辆通过海港区超限超载检测站时,因涉嫌超限运输,被该站执法人员拦截检查。经检测,梁某等5辆车为超限运输车辆。该站治超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在备注栏注明情况,有其他人员在场的可以由其他人员签名见证),在当地村民高某的见证签名下,完成了相关法律文书,其执法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案中,海港区治超站向当事人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其具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由于当事人拒签,该站执法人员在通知书进行了备注。
  按照《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六条(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阻挠拒绝检查的,从重处罚)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冀交公【2009】292号),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车辆,可处以2000元以上直至30000元处罚。该站对上述5辆超限车辆实施卸载、复检,并作出每辆超限车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规定标准。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冀交公【2009】292号)等法律法规,均无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仅登记教育、不予处罚的规定。
  梁某等5人在当时所作的询问笔录上均表示,自己既是车辆驾驶员,同时也是车辆的车主和承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存在处罚决定张冠李戴。
  经与举报人了解,其说由司机将5条软中华香烟直接送给了站长鞠某本人。后又与货运单位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联系,他表述当晚买了5条软中华香烟,与一讲情的社会人员一起放在了检测站右数第3或第4间办公室,并没有告知或暗示站长鞠某或当晚值勤的任何执法人员。上述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明显自相矛盾。站长鞠某及当班执法人员对车主送香烟的事完全不知晓,所反映的办公室晚上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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