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健康很重要 药酒别乱泡

首页 > 民事关注 > 浏览文章
时间:2012年03月12日  信息来源:admin   

  被害人赵某、刘某、李某听说某商店有自制的药酒,前去购买。该店老板、被告人陈某某将一斤二两药酒卖给三人。
中午,三人喝了之后,感到口舌麻木随后上吐下泻。赵某、刘某感觉身体不适后赶紧去医院,经治疗脱险;李某死亡。经鉴定,李某喝过的酒中、心血、胃及胃内溶物中均含有乌头碱成分,李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接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陈某某想不通,自己平常也喝这种酒,也没出过事儿,卖给别人点药酒怎么就出了事,犯了罪,实在是太意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为经营商店的店主应该保证其商店出售的商品质量安全,尤其是关系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商品更应负责。而被告人陈某某却对他人给其用来泡制补酒的所谓中药不问明来源,不做任何检验,为牟利将该补酒出售,致使李某中毒死亡,其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买酒人得病以及死亡的后果,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客观上,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喝泡制的药酒在民间比较盛行,一些餐饮单位还以自制的药酒招揽生意。自泡药酒是中医健体、治病的一种方法,确有效果,但其在泡制和饮用上有很多要求,不能随意乱泡乱喝。
  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 曹向荣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