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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河北保定涞水县野三坡某村原支书张庆路巨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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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2月20日  信息来源:admin   

提示:本文来自站内保定人今日的博客

 

联名举报河北保定涞水县大贪官张庆路
[ 2012-2-20 13:38:00 | By: 保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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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庆路贪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土地赔偿款的情况反映

反 映 人: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三坡镇马各庄村村民联名。
被反映人:张庆路,男,成年,现住涞水县三坡镇马各庄村,系马各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恳请上级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被反映人贪污、诈骗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修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与被反映人勾结的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将应属于国家和全体村民的土地补偿款归还国家和全体村民 。
  被反映人张庆路是三坡镇马各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在被反映人张庆路任职期间,多次私吞村集体组织的财产,2010年 张涿高速公路的修建占用我村山场、荒坡、河道等集体资源,所给予全体村民的补偿款几百万元,该补偿款本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是该补偿款现去向不明,被被反映人等贪污。给全体村民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现被反映人又采用非法手段诈骗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修高速公路占用我村村集体山场补偿款1490万元。
  被反映人张庆路伙同朱生臣等人在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及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村集体耕地,建设石灰窑。被反映人私自占用耕地建设石灰窑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法》第36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规定。
  2010年,国家修建张涿高速公路横穿朱生臣等人私自建设的石灰窑,修建高速公路时,石灰窑已经废弃多年(全体村民为证),只剩下地上附着物 ,即使修建张涿高速公路不横穿该石灰窑,该地上附着物最多也不足百万元(有照片为证),现在也可请物价鉴定中心对其价值进行鉴定。面对不足百万元的一个非法建设的石灰窑,被反映人却利用其作为党支部书记的职权,伙同朱生臣及有关人员相勾结,采用欺诈的手段,评估时故意隐瞒真相,虚构石灰窑的地上附着物的价值 ,利用废弃的石灰窑骗取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赔偿款149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1490万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朱生臣等人建石灰窑占用的是村集体的土地,且建石灰窑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石灰窑属于非法建筑。修建张涿高速公路占用石灰窑的补偿款应归全体村民共有。被反映人为了达到侵吞1490万元补偿款的目的,将1490万元全部认定为地上附着物款,由被反映人和朱生臣及有关人员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反映人利用职权与朱生臣及相关人员互相勾结,借助修高速公路占地之际,采用造假的手段,虚报废弃石灰窑的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隐瞒石灰窑被废弃的信息,将价值不足一百万的石灰窑,评估1490万元,数额非常巨大。被反映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涞水县三坡镇马各庄村全体村民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依法应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映人认为:被反映人张庆路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应积极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被反映人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于2005年将上级给予我村的扶贫猪80头窃为己有,救灾粮十几吨私自卖掉,挪用交警队占用我村土地补偿款8万元近十年。又借修建高速公路之机 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及侵吞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不仅数额非常巨大,触犯了刑法,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激起了民愤,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希望省(市、县)纪委联合经侦等部门,按照反映人提供的线索,严查被反映人诈骗国家赔偿款的问题,依法追究被反映人的刑事责任,将应属于国家和全体村民的财产归还国家和全体村民。 

  此致
       反映人: 马各庄村民联名(见附件)

  2012年2月20日

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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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座石灰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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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座被拆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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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1000多村民联合按手印举报材料中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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