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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农民无证收购玉米犯法吗? [收藏主题] | 转到: |
最高法:农民无证收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再审
央视网消息: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原审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生效后,引发社会关注。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但也有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农民收购粮食无非是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作了明确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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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nongmin139 发表于:2017/1/1 15:44: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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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丁庆旺:看了本网这个话题,笔者不免感慨万千。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粮食购销体系受到了经济大潮的冲击,可谓一日千里。粮食已由单独的国家粮库集中购销,梯次演化了中间商,小商贩的零散收购,再集中交售给国有粮食储备库的运作模式。这种分散收购,集中管理的粮食购销体系,大大地缓解了农民卖粮难,解决了或缓解了国有粮食购销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与补充。也激发了粮食购销活动中的积极性,对国家、对个人都起到了推动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在放开个体组织参与粮食购销的好形势下,在进一步完善管理的具体措施,法律政策。而不是打压、制裁个方法,粮食购销活动一定会健康稳步地发展,对国家的粮食战略储备等的远景是有支撑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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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unzhang 发表于:2017/1/3 9:53: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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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无证收购玉米犯法吗?(李文娟老师话题讨论)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总校朱首营学校张占星 当看到“农民无证收购玉米犯法吗?”的话题感到很新鲜,不是它怎样特殊,而是它在今天农民卖粮难的时候提出,许多人实在不理解。
记得2000年左右,我们这里开个粮油门市或站点,办个经营许可证。即到相关部门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等就可以了。更何况从2004年起,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我国就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了。至于现在农民收购玉米还要不要“证”人们实在不关心了,农户卖玉米时,只看中的是此处的价格,谁也不注意关心他们收购站点有无证件。只要谁给的价钱高就往谁那里卖;收购站点也是随市场价格波动。前些年玉米价格贵就水涨船高,近几年玉米落价得厉害,哪怕养猪场多给一分钱就卖给他们做饲料用。
2017.1.3(农历丙申年腊月初六)星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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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zongrui 发表于:2017/1/6 20:20: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9楼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 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根据以上规定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适应法律不当纯属错案,应立即再审予以纠正,实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性,从而,有效保护百姓及农民王力军的合法权益,更显现出如今法治社会法院系统的薄弱性,凸显出我国法院及审判机构的审判素质应在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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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heyishi 发表于:2017/1/7 5:56: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10楼
社会行为不论做甚么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也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农民无证收购玉米犯法吗?”讨论而言,我认为应该以阶段而论。在国家粮食匮乏的时期,政府行为粮食由国家统一收购调度分配是正确的,农以地为本、民以食为天,尤其是占世界六分之一近十四亿人口的大国,粮食匮乏管理失衡后果可想而知。经过我国多年(12年)粮食持续丰产更有锦上添花粮食进口多多,使得我国阶段性仺余斗满,导致阶段性调控失衡种地赔钱,农民卖粮难。在现阶段政府即应出台政策鼓励粮食经销商,搞贩运储存和转化做为国家粮食供销的补充渠道。但先决条件应符合国家利益,(起码不能欺行霸市,粮食短缺的时候发国难财),同时政府要为粮食经销商开绿灯,打上经销合法的标签,允许在国家能保障全民粮食所需安全的前提下,由个人和经销商自由经营为好。就目前情况而言,农民经销粮食合理,但无证违法。起码国家和个人都应该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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