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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代领证 婚姻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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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1月18日  信息来源:admin   


沧州东光读者张东问:我现在28岁,想事业有成后再结婚。但父母不同意,强行给我介绍了一名女士。见了两次面后,父母就逼我们去登记。
我不同意,就出来打工。没想到,父母却让弟弟冒充我,拿着户口本和女方到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领了结婚证。我不同意这门亲事,怎样才能解除这个虚假的婚姻登记呢?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高卫东律师解答:像张东这种情况,属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一是张东的身份证自己带走,并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自己的身份证。虽然弟弟代为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但张东本人从来没有向公安机关声明过自己身份证丢失,要求补办。二是张东并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结婚登记。
以前,对于这种办理结婚登记时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情况,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当事人的请求很难实现。
《婚姻法解释三》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像张东这种情况,应该直接起诉婚姻登记部门,要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
由于婚姻登记部门的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复议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应该没有问题,婚姻登记一旦被撤销。张东和女方的婚姻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了。但特别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该自知道瑕疵婚姻登记时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超期,那就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由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处理。但这种情况就很麻烦了,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拖延不予处理,还要诉婚姻登记机关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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