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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直选变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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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1月18日  信息来源:admin   


■奚旭初/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委会选举是直选,正是有了村民直选,激活了那些原本就存在但一直在沉睡的民主元素,农村民众的政治权利由此获得了制度化的实现途径。但也应看到,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贿选现象严重,“前台现金交割,后台现票入箱”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贿选不仅侵蚀了民主政治,而且也直接导致了集体资产被腐败之手掌控。
  能出巨资贿选,自然是村里的富人。问题更在于,富人贿选,本来就是利益驱动的“市场行为”:“投资”是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说白了,就是要掌控集体资产,首先必须当上“村官”;当上了“村官”,就能玩集体资产于掌股之中,在潜移默化中使之“准私有化”甚至“私有化”。此说并非空穴来风而恰是屡被验证的事实——浙江义乌市最近几年查处的“村官”,几乎都是以财富为资本,以贿选为手段而“弃商从政”的人物。
  村民直选是必须坚定不移推进的基层民主制度,正因如此,才尤须防止贿选等违法行为坏了大事。谁可以当“官”,当“官”要有什么样的条件,早就有了“德才兼备”的标准。“村官”也是官,因此“村官”该由什么样的人来当,理所当然也只有一个标准,这就是“德才兼备”。富人当然也可以当“村官”,但首先是要“德才兼备”,其次是程序必须规范。而不看“德才”只看钱财,将直选异化成了贿选,谁出钱多谁做“官”,那么出事也是迟早而已。
  规范村委会选举,一方面要教育村民珍惜民主权利,投好“庄严一票”,另一方面,更应致力于监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按照中央的精神,加大查处力度,让贿选者偷鸡不成反蚀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贿选者之所以能心想事成,很主要的一个因素,就在于一些上级部门有意无意地认同“富人治村”模式。因此,不论是防止贿选还是查处贿选,更是对有关部门政绩观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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