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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撞了我,为啥让我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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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1月09日  信息来源:admin   


问:
  我驾驶机动三轮车调头时,被一辆轿车撞上,车辆受损,我受重伤。可是,交警大队却认定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公平吗?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证驾驶上路行驶,对方又无违法驾驶证据,因此要负全责。

  2011年7月26日,我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国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卫国路西50米处调头时,与由西向东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中,三轮车严重受损,我被撞成重伤,自费花去医药费27万多元。因为无钱医治,只能勉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
  而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我负全责,王某无责任。而我在调头时,是充分观察了路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调头行驶。在我完成转向的情况下,王某高速驾驶出现在我车后,将我拖出十几米远,而且是目击者救了伤者。
  因此,我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失公平。
  唐山遵化市新店子镇新井框峪村 王晓军

 
无证驾驶,无牌车上路是主因


  2011年7月26日18时30分许,当事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国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卫国路西50米调头与由西向东行驶王某驾驶的冀BSP***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八大队民警按照“122”调度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对现场进行了录像、照相,寻找到一名目击证人。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到医院看望受伤当事人。当时在医院的当事人意识比较清醒,对自己驾车肇事的情况描述比较清楚,民警当时也录了像。
  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唐山市交警第八大队委托有鉴定资质单位,先后对发生事故的车辆进行了痕迹检验、发生事故时的车速鉴定,车辆制动性能鉴定等技术检验。对受伤当事人方提出的重新检验鉴定申请要求,交警八大队分别委托另外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检验、鉴定。
  各种检验、鉴定结束后,经过交警八大队责任认定小组研究初步认定当事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调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调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调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花费较大,对方车辆又有保险,本着同情弱者的角度,大队领导和民警一起做王某的工作,让其承担一些责任。但是,王某始终没有同意。
  2011年9月28日,交警八大队对此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当事人方仅提出王某驾车超速问题,但关于两车肇事时的速度鉴定没有王某超速的证据。根据民警调查的结果和当事人方提出的问题,没有找到王某违法驾驶的证据。交警八大队依法做出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
  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当事人方提出重新责任认定申请。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对车辆制动性能需要进行检验为由将案件退回交警八大队。按照规定,交警第八大队对两车的制动性能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两次鉴定的结果是BSP***轿车制动合格。
  在责任认定复核期间,民警没有放弃对王某进行调解工作,但双方分歧仍然很大,王某不同意承担责任。交警八大队下发了重新认定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将此认定书提交上级备案。王某不同意交警对此案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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