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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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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1月09日  信息来源:admin   


沧州读者廖敬业问:结婚前,我收养了一个男婴,没办收养手续但上了户口。后来,我离婚了,现在孩子给了女方。我一次性给了10万块钱抚养费。请问,我可以和她解除收养关系吗?
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吴银银答:虽然你并未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但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你已经为孩子上了户口,所以你与孩子已经形成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基于以上规定,在孩子成年以前,你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另外,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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