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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倒手租房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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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1月09日  信息来源:admin   


租房纠纷
  廊坊市永清县管家务乡崔先生这些天正为房子的事发愁。当初,为了孩子到县城上高中方便,他租了一年的房子,并签了一年的协议,但没过多长时间,纠纷出来了。
  2011年7月1日,崔先生与永清县城武隆路段的房屋承租人刘先生签了1年的转租协议。崔先生对这处房屋非常满意,并一次付清了房租。
  9月15日,房主毕先生找到崔先生,表示因刘先生拖欠房租已经一年有余,已与其解除了租房合同,要求崔先生马上搬走。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崔先生10月20日起诉至廊坊市永清县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刘先生签订的合同有效,毕先生需继续履行该合同。
  调解中,毕先生与刘先生在租房合同中对可否转租没有明确约定。10月24日,法院依法认定崔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转租合同有效,但毕先生不需要履行该合同。
以案说法
  如果租赁合同对转租问题没有约定,承租人转租对出租人的利益未造成损害的,依合同自由原则及合同相对性原理,则该转租关系仅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同意即可成立有效合同。但转租合同是否履行要受出租人意志的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如果解除了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则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就会因此终止。
  本案中,毕先生与刘先生在租房合同中对可否转租没有约定,刘先生的转租没有侵害毕先生的权益,所以,其与崔先生的转租协议有效。但因刘先生拖欠了毕先生的房租,导致两人的租房合同被解除,这也导致刘先生与崔先生签订的转租合同终止。所以,崔先生无权要求毕先生履行该合同。
温馨提示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承租人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除上述承租人与出租人在合同中没有对可否转租明确规定的情况外,还存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的情况。此情况下,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就取决于事后出租人是否认可。
  如果事后出租人认可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就应认定转租合同有效。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如果事后,出租人不认可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就应认定该转租合同无效,因为这属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对善意的次承租人来说,可以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出租人履行转租合同。因此,提醒想从承租人手中租房的人在签订转租合同时要考虑相应的风险。 廊坊市委宣传部 沈宁 易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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