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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南狗台村冒领退耕补贴7年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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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11月06日  信息来源:admin   

村里胆大:冒领退耕补贴7年18万
部门推脱:没有执法权,这事不好办
——事发灵寿县南狗台村
本报记者 李书杰
  村干部连续冒领本村159.3亩林地的退耕还林补贴款长达7年,累计金额近18万元,而承包这片林地的30多户村民对此却毫不知情。直到两三个月前,这些村民才发现自己的林地早已纳入了退耕还林范围,于是联合起来找到乡里、县里,打算讨回本该属于自己的退耕还林补贴,然而他们跑了不下20趟,得到的结果却是“村里只能给他们打一张欠款的白条”。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乡政府和县林业局居然以“没有执法权”为由迟迟不给解决。
  南狗台村为石家庄市灵寿县狗台乡政府所在地,被村干部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款的林地,该村村民称作“河滩地”,总面积约160多亩,其中140多亩种植杨树、20多亩种植果树。村民徐庆国指着自己的15亩杨树林子气愤地说:“俺的眼底有点毛病,视力只有0.1,啥活儿也干不了。按照每年每亩160元的补贴计算,这片林子7年下来得补给俺16800元呢。这可是俺的救命钱啊!”
  据了解,这片“河滩地”分别在上世纪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承包给了30多户村民,承包期30年,全都种上了树。2002年国家推行退耕还林政策,村里也想把这片“河滩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然而有关部门以“河滩地早就种上了树,不是耕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拒绝了。2004年,徐某被任命为村支书主持全村工作,他瞒着承包户又将“河滩地”报了上去,经过乡政府、县发改委、县林业局退耕办验收合格后,这片地就算列入了退耕还林范围,测量合格的造林面积为159.3亩(不含苹果树、桃树面积)。2004年~2010年共计178416元的补贴款就落到了以徐某为代表的村干部手中。村民徐书江说:“2004年我的这片10亩的林地就享受上了国家退耕还林的补贴,我做梦也没想到啊!可这事儿村干部愣是捂了7年,你说气人不气人?更气人的是,我们反映给乡里、县里有关部门,跑了不下20趟,可就是没人理!”
  9月22日上午,记者在狗台乡政府大院见到了徐某,不过他说自己已经不是村支书了,就在记者来的前一天乡里免了他的职。当问起村里为啥不将退耕还林补贴款如数发放给承包户时,徐某直言不讳:“村里经济条件非常差,为了解决村小学占地费用以及其他开销,我们2004年往上申报的时候就决定将这部分退耕还林款留在村里。这在往上报的材料里都写着呢,也得到了上面的同意。如果不是我们努力,这退耕还林款也下不来。我敢说这些钱都是村集体花了,一分钱也没落到干部手里。”
  我国对退耕还林补贴的发放有严格规定,特别是从2009年开始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也就是说退耕还林补贴必须发放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手里,那么南狗台村的干部又是如何将这笔补贴领到手的呢?徐某倒是实在:“我们胡乱编了几个人名报了上去,等钱发到这几个人手中再交到村里。”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狗台乡政府书记郝栓海、乡长白庆芳表示,作为60多岁的老党员、老支书,徐某正派、本分、实在、肯干。但不管怎么说,冒领退耕还林补贴这件事办得不对。为此,乡里于9月21日免了徐某村支书的职,并将南狗台村村支部全部解散。白乡长进一步解释说:“从理论上讲,这笔补贴款村里必须退给承包户,但现实是钱已经被村里花了,村集体也没有任何收入,怎么办呢?
  于是我们曾将反映情况的村民和村干部叫到一块儿进行调解。因为这片‘沙滩地’到2014年就要承包到期了,我们打算让村里将这片地的再次发包款用于退还各户的补贴,目前先让村里给各户打个欠条,到时候有了钱再支付给他们。”然而,村民认为这是白条,没有意义,拒绝接受。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灵寿县林业局退耕办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却与徐某的说法出入很大。退耕办的孙新方科长说:“以村集体的名义办理和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款,这是《退耕还林条例》坚决不允许的。我们的确不知道南狗台村存在冒领现象。因为落实退耕还林这项政策的时候,我们对村不对人。也就是说,我们对村里报上来的林地验收合格后,村里再把具体明细报上来,我们按照人头将补贴款发下去。另外,我们每年都要对补贴情况在村里公示7天,如果存在异议我们会立即查办,然而7年来始终没有接到反映。”(针对孙科长提到的“公示”一事,许多村民坚决表示“没有看到”。)
  10月10日,记者就此事的处理情况再次采访了有关部门。狗台乡乡长白庆芳说:“我们没有权利处理此事,只能将情况反映给县林业局,然而他们迟迟拿不出处理意见,我们也没办法。”该县林业局副局长祁登林说:“我们也很难办。因为林业局没有执法权,只能等到县里有关部门对作弊的村干部做出处理决定并追回款项后,我们才能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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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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