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制售伪劣农药坑农损失近十万元 河南新乡二人获刑两年

首页 > 网罗三农 > 浏览文章
时间:2012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admin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给农户造成近1500亩地的损失。12月14日,封丘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分别判处张天(化名)、李小(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6月,张天让郑州某农用物资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一批40%乙酰甲胺磷农药和2.5%高效氯氟氰菊农药,后将该批农药中的99件40%乙酰甲胺磷和13件2.5%高效氯氟氰菊酯分别销往封丘县李小的某农资商社和荥阳市刘某的种子经营部。李小和刘某在张天未提供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对该批农药予以购进并进行销售,致使农户使用后造成了药害。其中李小销售的40%乙酰甲胺磷导致1430.5亩玉米田遭受药害,刘某销售的2.5%高效氯氟氰菊酯导致60余亩玉米田遭受药害。


随后,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送检的40%乙酰甲胺磷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送检农药不合格。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40%乙酰甲胺磷农药抽样检验,精喹禾灵含量为0.4%。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遭受药害1430.5亩玉米田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98470元。事后,张天、李小与受害农户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天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李小明知是伪劣农药而予以销售,使农民遭受较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二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犯罪后能够主动与受害农户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到案后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郭新治 通讯员 郭文涛 供稿)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