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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证还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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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年05月17日  信息来源:admin   


  石家庄深泽县读者吴根群问:2004年,本村的吴胜利找到我,想让我把我家紧邻公路的承包地换给他家盖鸡房。当时我说,等他不养鸡了,土地还换回来。他答应了。现在,公路扩建,要占我换给他的承包地。政府补偿他鸡房的钱归他我没意见,但他却把每亩地5.4万元的土地补偿费也领了,还不承认我说过等他不养鸡时换回的说法。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却判决我败诉。我手里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难道这也不算数?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从此法条可以看出,互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双方没有约定互换期限的情况下,互换应视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法律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但这一规定并非强行性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办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换地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的第三人。比如:你在与吴胜利达成互换协议后,又将此土地与第三人互换,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那么,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首先属于第三人。你在来信中说你当时和吴胜利口头约定等他不养鸡时土地换回来而他现在不承认这一说法,如果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只能认定他对从你家互换来的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政府征地后补偿费也就当然归他家所有。
  虽然你手中持有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这个证书只能证实你们互换土地前你的承包土地状况,与你们互换承包地的事实并不矛盾。法院判决你败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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