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的车辆被砸坏,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
日前,张家口市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修理费7000元,给出了答案。
车辆被砸
去年7月14日6点多,杨某停放在崇礼县某酒店门口的轿车被砸坏,玻璃破碎,相关部位受损。
事发前,杨某为其购买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种。事发后,杨某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后杨某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专修厂进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费1万元。
杨某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表示,机动车车险条款为列明式条款,根据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在车辆受到碰撞、倾覆、坠落等情形将予以赔付。保险合同条款中没有提及车辆被砸 属于保险责任,因此,杨某的车辆被砸,并不在约定赔偿范围之内。因为杨某投保了玻璃破碎单独险种,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换玻璃费用。
杨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提供了公安机关案件未侦破证明材料。
部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规定,“碰撞”造成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范围。
“碰撞”的解释,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杨某的车辆损失系“被砸”造成,砸车的物体属于外界物体,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而且,杨某的车辆被砸对于他个人来说是意外。因此,杨某的车辆被砸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杨某的损失。
但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有权扣除30%的免赔率,向车主赔偿70%的损失。由于杨某车被砸最终并没有找到砸车的相关责任人,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七成责任。
张家口市崇礼县法院 史少兵 李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