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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徐水:违法占地,咋能从轻处理 村民质疑国土资源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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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年03月01日  信息来源:admin   

本报记者张宝程  
据徐水县漕河镇漕河村一村民反映,该村某村干部全家4口,有旧宅一块,面积0.36亩,住房4间,有使用证。1992年,该村干部经村委会同意,占村南路西0.9亩土地建住宅和头盔厂。同年6月,其向村交宅基地租用款1000元。1993年,该村干部在这块土地上建成北房8间,东配房两间,西侧喷漆房两间;其中东侧为住宅,西侧为头盔厂,无明显界线。1997年,全县宅基地清理时登记面积0.5亩,2000年1月漕河村委会将此宗地0.5亩宅基地之外的头盔厂占地0.441亩给该村干部做宅基地使用,村收款1940元。2001年9月,该村干部补办了宅基地使用证。2003年,头盔厂倒闭后闲置。2006年6月,该村干部将此宅(包括头盔厂)以每年800元的价格租给别人临时占用做头盔厂。此宗地实占1.04亩,建筑面积190.11平方米,其中头盔厂占地0.57亩,建筑面积92.5平方米,没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
  2002年9月,这位村干部未经村委会同意,私下与本村3户村民达成协议,由其占用该3户在村东的承包地共3.54亩建养牛场。当年建成办公室4间、围墙及牛棚,该养牛场占地面积共计4.86亩,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
  2006年1月16日,这位村干部又与徐水县漕河供销社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供销社原五金商店,承包期50年(自2006年1月16日至2056年1月16日止),承包费共5万元。之后双方又再签订补充说明,供销社将五金商店东侧闲置场地0.21亩交另一方无偿使用。2008年5月,该村干部将补充说明规定的五金商店东侧临街空地圈起围墙,未办理批准手续。
  在一份保定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5月8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中,虽然徐水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村干部的宅基地处非法占地罚款每平方米11元,0.57亩共计4161元,责令其补办企业占地手续;养殖业占地符合政策,不作处理;供销社五金商店问题,已过追诉时效,责令补办该宗地的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等处理。但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还是提出了建议徐水县国土资源局重新调查核实,答复上访人的复查意见。可直到现在,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也没有按照市局的要求重新调查核实,更没有任何答复。
  1月20日,记者收到了徐水县国土资源局的情况反馈,可该反馈与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的那份《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中载明的该局处理意见完全一致。对此,相关村民说:“徐水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村干部的处理,跟让他白占集体土地差不多。”
  本报对此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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