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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宁学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查看:1182 回复:0
  
admin 发表于:2014/12/23 16:00:00   楼主 
     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宁学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日期间午间饮酒,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永清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宁学津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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