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禁用高毒农药21种,但这20种高毒农药还允许使用! 查看:2686 回复:0 |
如何避免高毒农药误用乱用、减少人畜家禽中毒、降低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风险,始终是各级农药相关部门努力的方向和责任所在。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自本世纪初开始,我国高毒农药禁用力度加大,淘汰进程加快。经过近20年的努力,高毒农药比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占比60%左右下降到目前3%左右,产品低毒化效果显著,农药结构更趋合理,中毒死亡和食品安全问题迅速缓解。 我国最早高毒农药使用管理出现在1982年农业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文件中,规定“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在1997年5月8日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再次明确,“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加严格了高剧毒农药的政策要求,规定“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可见,高毒农药管理越来越严。我国对高毒农药的管理突出对高毒有效成分的管理,而不是依据不同制剂的毒性级别区别管理,这从我国对高毒农药管理相关规定及多年来的高毒农药禁限用公告中不难得出佐证。 国外对高毒农药管理与我国有所不同,无“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特别政策规定。美国依据使用中对环境和施药者的潜在危害,将农药分成限制使用农药(RUPs)和常规农药(unclassified)两类,限制使用农药又分为产品限制和用途限制两种情形,均要求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施用,目前限制使用农药产品有900多个。高毒农药在美国制定残留限量后也可用于蔬菜等作物,如灭多威在多种蔬菜和园艺作物上使用。 2002年5月,农业部发布第199号公告,禁止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5种高毒农药用作杀鼠剂。这5种农药从未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但由于当时非法生产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农业部据此出台公告。 2003年4月,农业部发布第274号公告,撤销了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 2011年6月,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第1586号公告,进一步撤销了特丁硫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等10种高毒农药登记。 2015年9月,农业部颁布了第2289号公告,又撤销了杀扑磷在柑橘树上的登记,由于杀扑磷仅在柑橘树上取得登记,意味着我国全面禁用杀扑磷。 至此,我国已被禁用的高毒农药达21种。为适应加入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还将在2~3年内禁用硫丹和溴甲烷2种高毒农药。 根据现有资料及相关登记信息,我国仍在登记使用的高毒农药有20种,其中化学农药12种,生物源农药2种,杀鼠剂6种。 12种高毒化学农药。为实现加快高毒农药淘汰的目标,近年来不仅禁用高毒农药步伐明显加快,被继续保留的高毒农药也大大削减了使用范围,高毒农药的新增登记也被停止了。现有高毒农药的使用范围主要集中于地下害虫或抗性害虫等难防作物害虫的防治上。现有12种高毒化学农药的登记使用范围(表1)。 现有12种高毒化学农药的登记使用范围
被列入国际公约管控的溴甲烷和硫丹
2种高毒生物源农药 尽管阿维菌素和烟碱被广泛用于蔬菜或瓜果类等作物,但由于原药毒性均属于高毒级,按我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也应归属为高毒农药类。 阿维菌素为通过生物发酵过程而获得的大环内酯双糖类化合物,因其活性高,用量少,残留低等特点,在国内外被广泛用于蔬菜、瓜果类等作物。我国阿维菌素生产企业较多,原药企业29家,制剂产品1 590个。 烟碱为烟草中提取的一种生物杀虫成分,俗称尼古丁,为植物源农药,也主要应用于蔬菜类作物虫害的防治。原药企业1家,制剂产品6个。 由于阿维菌素和烟碱来源于生物,与常规高毒化学农药有较大区别,普遍认为,阿维菌素和烟碱等来源于生物的高毒农药,不适用于已制定的高毒农药相关规定,应在登记、运输、存贮、使用和执法等方面与常规高毒化学农药有所不同。 6种高毒杀鼠剂 目前我国处于登记状态的高毒杀鼠剂共有6种,分别为溴敌隆、溴鼠灵、杀鼠灵、杀鼠醚、敌鼠钠盐、C型肉毒梭菌毒素。 杀鼠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产品毒性多为高毒,中等毒或低毒杀鼠剂品种较少,因此高毒杀鼠剂不宜过早列入淘汰范围,不能简单限制新增高毒杀鼠剂的登记,需广泛征询社会意见,提高杀鼠剂专业化管理水平。 随着高毒农药管理更加法制化和专业化,今后在经营、运输、存贮、使用等环节还将实施更严格更具体的管控措施。许多地区已实施了高毒农药可追溯电子监管平台、定点经营管理、实名制购买和专业机构施药等措施,有的企业产品还实施电子二维码措施,可全程追溯。 随着高毒农药管理深入推进,广大基层工作人员也会遇到一些困惑,对高毒农药作高毒有效成分理解,还是高毒产品理解,会有不同的分歧与争论。多数专家认为,高毒农药不应局限于高毒产品的理解,应是指原药登记毒性为高毒的农药有效成分,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及所有含这种有效成分的各种制剂。农药原药毒性被确定为高毒后,即使被加工成含量较低的制剂为中等毒或低毒,也应按高毒农药管理,适用于高毒农药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但是,也有个别专家将高毒农药理解为高毒农药产品,即按制剂毒性判定是否列入高毒农药管理范畴。如,有的地区可能出于谨慎或方便操作考虑,将这种狭义的理解写入地方性管理法规,如某地区《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中规定,“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单剂或复配制剂”。这种措施对不同企业产品会有失公允,也不利于高毒农药有效监管和合理使用。 为避免理解歧义,有必要通过适当形式将高毒农药含义明确下来,或以列名单方式公告高毒农药名单。这不仅有利于各级管理部门对高毒农药的统一监管和使用指导,也有利于解决相关法规落实不衔接的问题。如阿维菌素、烟碱是否按高毒农药管理,经营使用是否受严格限制,违规使用或残留超标是否按《食品安全法》处罚等存较大争议和困惑。 现有农药品种哪些属于高毒农药,不同专家因不同经验也有不同的理解和结果。一是生物学试验常常存有误差,对某种农药毒性数据而言,有的企业产品为49.5mg/kg,有的为50.5mg/kg,高毒与中等毒的分界点为50mg/kg,因而,该农药是否应划归高毒农药常起争议,也是引起产品毒性级别变动的客观原因。二是原药由多家企业生产,因工艺和原材料等原因毒性结果也有差异,如鱼藤酮、七氟甲醚菊酯,有的产品是高毒,有的为中等毒,不同企业不同的试验结果,而最终是否算作高毒农药,缺乏权威认定。有文献表明狼毒素对牛羊毒性高,但生产企业的毒性结果为低毒。公开资料显示,有的产品最初登记时为高毒,后又变为中等毒,如胆钙化醇。三是制剂配方不同,相同含量制剂也因试验数据等不同而出现多种毒性级别共存的现象,如3%克百威颗粒剂,有的企业产品是高毒,有的为中等毒,还有的是低毒。因此,有必要完善高毒农药判定标准和相关确定程序,进一步理顺、规范产品毒性级别,从而让高毒农药各环节的管理变得更科学、更严格、更有效,使其合理使用达到最佳、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本文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17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