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查看:31144 回复: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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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拒绝高利诱惑。一夜暴富不是梦,远离非法集资”。这是隆尧数字网络电视一年来的滚动广告。 |
光想着天上掉馅饼,没想到掉下的是石头,砸了个头破血流。 |
早就有三地非法集资的文章和消息,可当地政府不作为遮遮掩掩最终害的更多的农户倾家荡产,让农户对合作社增加了更多的不信任................ |
非法集资跑路的合作社邯郸地区馆陶、大名、临漳、广平……太多了,这次是邢台的,估计会有更多的问题合作社浮出水面。高利息背后是高风险,劳动致富最可靠。 |
河北部分农民合作社变身山寨银行 非法集资泛滥 据中国产经新闻报报道,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合社超过95万家,是2007年底的近40倍。值得关注的是,因疏于有效监管,一些地方农合社却在迅猛发展中走了样,变了味,引发业内普遍担忧。 农合社对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合作社并没有吸存功能,储户所谓的“存款”利息合规讲法应该是“社员互助金占用费率”,且“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金融单位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但调查发现,在河北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农合社出现了异化现象,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变身为山寨银行,以高息来招揽农民的存款。如最近媒体报道的河北省遵化市惠民农合社非法集资事件,直接指出遵化相关部门监管缺失,致“空壳”农合社吸金泛滥。记者调查发现,在河北省还有一家更大的农合组织——河北农合公司(又称河北农合社)。据了解,该公司成立至今经营业务较为单一,主要经营吸储和放贷业务,以约定利率的形式吸收农民入股。有资料显示,河北农合公司在5年间,培训系统人员2万人次,涉及11个省、50个县、2000余个河北农合社网点。 近日深入走访了河北农合公司设立在平山县、藁城市、无极县、新乐市、霸州等地的农合(社)网点。虽然在农村,但这些农合网点营业厅内与银行营业机构没什么区别,装修风格与银行一样装有不锈钢隔离柜台,并摆设了密码设置装备。设立在平山县的马中昌胜农合社,一名杨姓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该农合社利息是参照当地银行利息,年利率是3.3%,不同的是如果把钱存在他们农合社,到年底还可以参与分红的。该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展示该网点2014年2月20日一天的交易,该日开户数是16户,销户数是24户,借方现金金额是1209328.04,贷方金额是1209346.04。 其实,农合社的异化并非是当下才出现的新事物,早在2年前在江苏地区就曾爆发过一起影响比较大的农合社集资案。据悉,该集资案共波及灌南、沭阳、邳州、连云港、徐州等地,涉及金额高达8000多万,而根源皆因以上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做假账、高息吸储,将本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挪至龙诚集团用作他途,并收取高额利息,赚取利差,后因龙诚资金链断裂致东窗事发。 虽然早有案例敲响了农合社异化的警钟,但这种现象并非消失,反而呈现出越演越烈之势。据悉,自2013年初起,江苏省多地再次出现储户“挤兑危机”,而起因却和往年如出一辙。曾获当地民政局核发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人去钱空,众多储户的存款无法兑付。据储户们的粗略统计,目前涉及金额或达数亿元。 “因为按规定,谁批准谁管理,但批准农合社成立的农工部根本不懂金融,怎么监管?”有专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比如,江苏没有一家获得银监会发的金融牌照,大部分都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虽然也从事金融业务,但实际并不在银监部门的监管范围内。 据悉,早在2011年,农业部已经牵头出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但因为各个部门有争议,暂时搁置。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农合社异化的现象必须要引起相应部门的高度重视,而相应的监管体系应尽快出台。“金融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行业,应该有专业的人在做这件事,建议地方政府一定要金融系统的人纳入进去,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该形成合力。” |
网传:关于打击和处置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2-19信息来源: 柏乡新闻点击: 3441 次我要评论(0) 网上现在传播的有两张,一张是隆尧的一张是柏乡的,但是所有传播都没有政府的公章,是否是真的还有待考察。 以下为公告内容: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维护柏乡县经济和社会稳定现将打击和处置三地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近日,柏乡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立案并组织侦查,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对案件涉及的资金及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和追缴,对涉案相关人员已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诉讼终结后,将依法处置追缴的全部涉案资产。 二、凡集资参与人,要迅速携带身份证,合同,交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进行报备登记,说明本人的基本情况、详细地址、联系方式、集资情况等。 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人员,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四、集资参与人员应依法、理性维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查处工作,主动提供案件线索,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扰乱公告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 特此公告 柏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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